近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日前,省住建廳出臺多項辦法規范風景名勝區申報,此舉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全省風景名勝區申報、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江西省省級風景名勝區申報辦法規定,凡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申報省級風景名勝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擬申請省級風景名勝區跨行政區域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
申報省級風景名勝區面積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凡批準設立的省級風景名勝區必須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江西省規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省級風景名勝區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經設區市風景名勝區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準。建設項目核準前需要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報有關信息,核準后上報核準結果以及審查論證要求的,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