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年近七旬的張女士與親友結伴,參加由天津某旅行社組織的5晚7天泰國游。豈料,在旅游的第一天參觀泰國大皇宮景區時,張女士不慎摔倒受傷,導致右肱骨大結節骨折。當晚19時許,旅行社領隊才將張女士送至當地醫院就診。此后,張女士仍隨團旅行至行程結束后回國。
回津后,張女士即赴醫院住院治療,于當月底出院。隨后,張女士向旅行社多次索賠無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張女士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張女士的傷情作了司法鑒定。之后的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張女士因故受傷,致右肱骨大結節骨折等。該損傷的后遺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可護理2至3個月,營養期為1個月。”據此,張女士提出了巨額經濟賠償。
在法庭上,該旅行社辯稱旅行社領隊在整個旅游服務合同中盡到了合同義務。事發當時,領隊為照顧團隊中的其他成員臨時離開團隊,而張女士的受傷完全是個人的意外事故。事發后,領隊還帶張女士到泰國當地醫院就診,張女士回國就醫后,旅行社還墊付了醫藥費。旅行社認為張女士所受傷害可以根據旅游意外險的規定進行賠償,不同意張女士的訴求。法院開庭審理后,最終酌定判決由該旅行社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合計給付張女士各類賠償費用6.1萬余元。
天津德唯律師事務所主任賈芳律師表示,本案需要明確旅行社是否有保障張女士人身安全的義務,它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職責?首先,旅行社作為專業旅行社,最可能了解旅游活動中的實際情況與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的發生。其次,本案中事故發生時被告旅行社并未履行好保障張女士安全的義務。領隊脫離團隊應當向游客進行必要的說明,被告沒有做到。另外,張女士要求延后治療,不愿意留院治療并堅持隨團不回國,該旅行社也未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導致張女士病情延誤治療。通過這些情形可以判斷,旅行社對于張女士的受傷是負有一定責任的。
賈芳律師同時指出,由于原告張女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走過程中也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同樣存在輕微的過失,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考慮可適當減輕旅行社的責任。所以張女士理應承擔30%的責任。(記者 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