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12月21日下午,重慶一名旅行社領隊何永杰,為救兩名游客,在泰國芭提雅某象園被大象踩踏致死。當時,旅行團內的兩名游客擅自跑進象園內,為了自拍摸了大象的尾巴,導致大象被激怒后一路追趕游客,領隊見狀匆忙上前開展營救,救出兩人后,自己卻被大象用鼻子卷起后重重甩下,隨后被踩踏致死。
12月22日下午,泰國園方表示,事故系有游客大聲喧嘩導致大象受驚發瘋傷人。但此前,多位何永杰旅行團團員證實,事發時肇事大象附近并沒有游客。
泰國警方表示,目前尚未有足夠證據證實大象是因為被中國游客激怒的,具體事故原因仍在調查中,并已派人趕赴醫院探望并照料傷者。
無論真相究竟怎樣,誰又該為領隊之死負責?這位領隊舍己為人的行為算不算“見義勇為”?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中國和泰國的法律界人士。
法律人士:事發泰國,但可適用中國法律賠償
大象傷人,乃至造成人員死亡,這樣的情況并不常見。面對這樣的慘劇,網友們卻并不完全歸咎于大象。一些網友認為,激怒大象的游客不守規則,應負更大責任。
那么,被救下的兩名中國游客是否又該為何永杰死亡負責?
帶著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李仁玉,他明確表示,如果確認大象因游客而發瘋,那么游客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事情是由于游客的過錯引起的,過錯是造成損害的一部分”。
他認為,作為一個成年人,完全具備預見此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的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卻依然執意去做,就有過錯。“關于這一點,在《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里面都有規定,即使游客沒有過錯行為,導游因為救援而使其獲益,這種情況下按照《民法總則》游客也應該給予相應補償,這在法律上被稱作無因管理”。
此外,作為領隊家屬,還可以向經營者索要賠償,旅行社對游客有危險告知與培訓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這個義務,旅行社也應承擔責任。
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梁小軍認為,目前“大象是否被游客激怒”并未得到證實,會影響對游客責任的判定,“這個問題也要看導游是否有過關于如何與大象進行接觸的提示,有沒有盡到提示的義務。當然,如果最后確定大象并非被游客激怒,而是本身突然做出踩踏行為,那么游客可以認定為無責任,這種情況下就是象園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該事件發生在泰國,不同國家的法律是否會影響各方責任判定,也成為網民熱議的重點。梁小軍律師表示,因為領隊是中國人,所以雖然事故是在泰國發生的,也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來解決賠償問題,不會因為發生在泰國而情況有所改變。“在泰國和中國都可以提起訴訟。他還特別提醒,如果在泰國提起訴訟,就要使用泰國法律”。
泰國律師:40萬賠償金或不等于最終賠償
對于事件的“主人公”之一——肇事大象,又該如何“追責”?
記者通過啟航律師事務所上海辦事處的律師助理李小姐,聯系到泰國籍律師Jimmy Liu先生(以下簡稱劉律師),他認為,根據泰國刑法中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大象不會受到懲罰,“根據泰國刑法,允許任何人在身邊有武器的情況下在必要時殺死動物,來阻止這種(傷害)事件的發生。但是這個事情已經發生過了,事后是不會追究這個動物的責任”。
但“如果大象擁有者被證實由于疏忽,或者故意使大象傷人或殺人,則擁有者將被按控刑事訴訟”。此外,他表示,“泰國刑法里面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游客的行為造成他人的傷亡或者死亡,游客會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這個案件中,我認為應該付賠償責任的應該是刺激大象的人”。
事件還未結束,更多冷靜下來的網友,已經把目光投向了這起事件的后續事宜。
據媒體報道,泰國警方與死者家屬協商,由象園和泰方旅行社共賠付家屬40萬人民幣,家屬表示不能接受,而網友也表示“40萬就想買一位英雄的命,想的也太好了”。
對于賠償金數額問題,李仁玉教授認為,“最新消息是泰國方賠償了40萬,在中國這部分最少也要100萬”。
梁小軍律師則認為,要綜合各方的責任來確定分別的賠償責任,同時他表示,賠償事宜涉及多方,“旅行社應當首先給予領隊相應補償,象園也要根據責任進行相應賠償。旅行社與導游之間是勞動合同的關系,可能認定為工傷,其他部分涉及到侵權,經濟補償方面由《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相關規定決定”。
而泰國的劉律師則告訴記者:40萬人民幣或不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因為在泰國,所有的旅游公司在獲得執照之前,都是有一筆押金押在旅游局的。所以(本次事件中)政府應該是把(旅游公司)押金里面扣出來,第一時間賠償給受害者。這是一個慣例的做法,在事情完全定性之前,畢竟也沒有人任何人能負責”。但這僅僅是由旅游公司把押金賠償給受害者,然后再追究責任,“并不是說承認了誰有什么過失”。
舍身救游客不是見義勇為?
那么中國領隊何永杰舍身護客究竟算不算“見義勇為”呢?
不少媒體和網友認為何永杰的行為當然應該算是見義勇為。其中,中國日報官方微博以《大象發瘋!中國領隊見義勇為:為救團員命喪象蹄》對此事作出了報道。頭條新聞、中國新聞周刊、新浪視頻等媒體在報道時也援引了現場目擊者的話:“應該追認領隊何永杰為見義勇為的英雄”。相對于媒體的說法,法律界人士卻給出了不同的意見。
關于何永杰的行為可否認定為“見義勇為”這個問題,李仁玉教授在接受采訪中表示,領隊何永杰的行為從法律上很難界定為“見義勇為”,他認為,“見義勇為”是針對違法行為和他人的侵權行為或是面對自然災害來實施的,“例如在洪水中救人或是阻止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但是領隊何永杰認定為‘見義勇為’比較困難,這就涉及到了對‘見義勇為’進行擴大化解釋,因此從本質意義上講不好界定”。》》何永杰家屬向公眾表達謝意
對于該問題,梁小軍律師表達了類似看法,他認為,領隊何永杰的做法很多在旅行社職責范圍內,不一定是見義勇為。“領隊的行為從道德層面上看應該贊許,但是結果是所有人不愿意見到的,見義勇為也應量力而行”。
長期代理旅游糾紛的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張思律師也對媒體表示,根據《旅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因此何永杰作為帶隊的領隊對其帶領的客人是負有法定責任和特定義務的,不屬于見義勇為的范圍。》》救游客被大象踩死 35歲導游何永杰不幸遇難
但在北京理工大學民法學副教授孟強看來,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必須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去救別人的行為,而據《旅游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可本案中領隊是以命換命救的游客,就超出了合同義務范圍,就有了見義勇為的性質”。不過對于該領隊是否能最終認定為“見義勇為”,仍“不太好說”。
相對于法學人士的觀點,網民觀點更為感性。網友fn六爺說,“無論導游應負有什么責任,在危險時刻,敢于沖上去救人,就是見義勇為!不顧安危救人生命就是最大的善行!國家應給予最大的獎賞,以此給眾人為榜樣”。網友痛苦的兔兔更表示,“見義勇為,不單只是個法律概念,更是一種社會道德典范;不單只關乎亡故者家屬能獲得多少賠償,更在于其事跡對于社會大眾的影響示范作用。所以,爭執法律上是否屬于見義勇為,已無太多意義,因為在公眾心中,他已經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