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7-11-03 17:30 來源:北京電視臺 責任編輯:凌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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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吳陽)11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宣判被告人郎永淳危險駕駛一案,以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據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通報,法院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郎永淳聚餐飲酒后自行駕駛機動車離開,與正常駕駛機動車行駛的宋某發(fā)生刮蹭事故。后宋某報警,郎永淳明知對方報警而在現場等待處理并歸案。經檢驗,郎永淳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經公安機關認定,郎永淳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郎永淳賠償宋某人民幣2萬元,并取得宋某諒解。
朝陽區(qū)檢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提起公訴,郎永淳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建議使用速裁程序審理;郎永淳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
法院認為,被告人郎永淳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郎永淳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200mg/100ml以上,應從重處罰。同時,鑒于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fā)后積極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并獲得對方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郎永淳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記者注意到,此前曾有媒體指出,郎永淳疑遭黑代駕碰瓷。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通報,郎永淳聚餐飲酒后自行駕駛機動車離開,與正常行駛機動車發(fā)生刮蹭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