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家的古厝被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那么,可別擅自改建或拆除,也別隨意變動它的原有外貌,損壞裝飾構件、景觀環境等,否則可能面臨重罰。昨日,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召開,對《廈門經濟特區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并對“草案”加以修改完善。
所有人占用人 建筑的保護責任人
建成多少年的建筑,才可能被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呢?對此,廈門市規劃委提出,為將特區設立之初的部分工業遺產納入保護,希望歷史風貌建筑的認定條件仍維持建成“30年以上”的標準。法制委經與相關部門研究,認為以“建成30年以上”為判定標準屬于動態保護,可以逐年擴大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范圍。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豐富歷史風貌建筑認定條件的內容,以體現廈門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內涵。因此草案增加規定,“具有典型閩南建筑風格特色的”“反映海洋活動、習俗、信仰,具有海洋文化意義的”“具有代表性、標志性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可以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列入保護名錄。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了由誰來保護歷史風貌建筑,提出歷史風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單位的,被委托人和被制定單位是保護責任人。而如果所有人不明且沒有占用人的,市政府或者區政府應當指定管理人。而歷史風貌建筑修繕、改建、重建或者占用人使用的,修繕費用由管理人、占用人承擔。
那么,保護資金從哪兒來呢?草案增加規定,市、區政府應當設立歷史風貌保護資金,專項用于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和管理。保護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利用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區所獲得的收入;社會捐贈;其他依法籌集的。
擅自拆除建筑
可“拆一罰三”重罰
有意見提出,歷史風貌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況需要前已拆除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對此,草案進行了部分修改,規定:歷史風貌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確因面臨嚴重損毀危險等情況,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無法修繕復原,并經專委會評估論證確有重建兼職的,歷史風貌建筑的所有人應當將重建設計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應的重建手續。
草案二審還增加相應的處罰規定:擅自拆除歷史風貌建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并可處以重置價1至3倍的罰款,也就是“拆一罰三”重罰擅自拆除風貌建筑的責任人。
另外,違反規定遷移舊址、遺址的,破壞歷史風貌的,如變動原有外貌,損壞裝飾構件、景觀環境等,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修繕設計方案對歷史風貌建筑進行修繕的,處罰金額或在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記者 康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