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學校參加跆拳道比賽,小美意外受傷。因為賠償問題,小美將母校告至法院。
2011年,小美還是初中生。那年8月24日,小美作為學校跆拳道隊隊員參加思明區中小學生跆拳道比賽。比賽過程中,小美滑倒受傷,被送往醫院,醫生診斷為扭傷,未傷及骨頭。
根據醫囑,小美在家休息了一個多月,回到學校后,竟發現跑步時疼痛,無法上體育課。次年3月,小美住院接受治療。經鑒定,小美傷殘等級為十級。
因為賠償問題,小美將學校告至法院。學校辯稱,小美作為跆拳道隊員,明知比賽有風險,且小美滑倒時沒有外力存在,屬意外事故。
經審理,思明法院認為,小美作為學校跆拳道隊的隊員,代表學校參加跆拳道比賽,在比賽中滑倒受傷,學校未盡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小美并沒有證據表明對手或舉辦方存在過錯,因此受傷屬意外事故。法官認為,本案應適用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學校承擔80%賠償責任,小美自行承擔20%責任。
近日,經思明法院判決,學校應賠償小美94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