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偏僻生產場所,非法生產麻黃堿可計重量達281.99千克。近日,七名男子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在集美區法院受到審判。
2014年11月,一名持有“小李”身份證的人來到集美區一處偏僻的廠房,他聲稱,打算租下這個廠房用于生產“涂料”。因為該“涂料”有點臭,所以便選擇了這么偏僻的地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小李”支付了一萬元定金,還要求廠房的房東挖一個坑,說是要排廢水。
其實,“小李”所說的“涂料”就是麻黃堿,他以“高收入”為誘惑,雇傭了六個老鄉到廠房干活。
這六人分工明確,各自負責生產麻黃堿中的不同工序。其中,“小李”每天到場監督生產,蔡某負責指導安排麻黃堿的整個生產流程,管理工廠日常事務,還相邀他人參與非法生產麻黃堿,這些工人除了買飯和有事離開外,基本都在廠房內。三日之后,“小李”將其打包好的五袋成品麻黃堿用車載走并藏于其出租屋里。
然而,他們生產不久后,就被群眾匿名舉報。很快,他們七人在廠房內被警方抓獲。警方還繳獲了廠房內的麻黃堿及生產設備和部分原料。同日,“小李”藏匿在其暫住處的麻黃堿亦被繳獲。經鑒定,被繳獲的麻黃堿凈重共計281.99千克。
經查,租用廠房的“小李”其實是冒充的,他原本姓鐘,借用他人身份證租用廠房,雇人非法生產麻黃堿,欲將生產出的麻黃堿販賣牟利。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鐘某等七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因此,一審判處主犯鐘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此外,還分別判處黃某、鐘某發、鐘某華、上官某、陳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說法
買賣制毒物品,最高可判十年
還沒有買賣,為何也會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對此,該案承辦法官解釋說,制毒物品的制造、買賣需要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否則即為非法制造、非法買賣。本案當中,七名被告人沒有得到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欲非法制造麻黃堿后販賣牟利,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制造毒品,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系犯罪預備,被告又能如實供述,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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