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他人,肇事者撞車逃逸。肇事者下落不明,車主要不要承擔責任?
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車主雖非肇事司機,卻要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不過,法官也說,如果肇事方找到或確認了,車主可以追償。
事故:轎車借人意外撞人
孫先生是思明區人,今年28歲,他名下有一部轎車,泉州牌照。去年10月4日中午,有人駕駛孫先生的這部泉州牌照轎車駛上沈海高速公路,由廈門往泉州方向行駛。
途中,這部轎車撞上了老吳駕駛的一部廈門牌照轎車。事故發生后,肇事車的駕駛員下車查看現場后,隨即上車駕車逃離現場。
這起事故造成被撞的廈門牌照轎車損壞。由于車被撞壞無法再開,當時老吳還為此緊張求救,支付了施救費。事后維修,他又花了5600多元車輛維修費。
經交警認定,肇事逃逸的泉州牌照駕駛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被撞的廈門牌照司機老吳無責任。
由于肇事司機逃逸,下落不明,民警很快就找到了肇事車的車主孫先生。孫先生說,他確實是車主,而這輛車的保險已經過期。
不過,孫先生說,這輛肇事車他早在半年前就因為欠款抵押給朋友林某。事故發生后,孫先生跟林某聯系,但林某否認車輛在他那里,稱肇事車又轉借給別人開了。
謎團:是誰肇事成了懸案?
至于肇事司機究竟是誰,孫先生說,他也不清楚。但他堅持說,事故發生當天,他本人還在廈門市區,根本不在高速路上,因此,他并非肇事司機。“肇事車駕駛人確實不是車主孫先生。”法庭之上,被撞車輛的司機老吳也作證說,事故發生后,肇事車駕駛人有下車查看,當時,他有看清駕駛員長相,車主和肇事司機確實并非同一人。
找不到肇事司機,被撞車輛的損失究竟誰來承擔?對此,受害人老吳認為,車主應當承擔責任,支付賠償金。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車主孫先生雖非肇事司機,但是作為車主,他負有一定責任。因此,判決要求孫先生承擔50%的責任,即支付3900多元賠償金給受害車主。
法官說法
不是肇事司機,為何要擔責任?
車主并非肇事司機,為何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官分析,本案當中,被告孫先生是肇事車所有人,也是最初的危險源開啟者和最初的風險控制者。肇事車駕駛人在事故中導致他人車輛損壞,但是,由于駕駛人逃逸,實際侵權行為人不明。
孫先生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自認事發前將該車輛交付他人使用,但在事故發生后卻陳述不清楚車輛在哪里,亦無法清楚陳述車輛占有使用人身份信息,致使無法明確該車輛的實際風險控制者,放任風險的產生。
另外,事故發生后,孫先生又未能準確提供車輛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導致本案無法確定肇事車輛駕駛人身份,原告無法向實際侵權人維權。
因此,法院認定車主孫先生的行為具有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孫先生的責任比例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