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涉嫌“營私舞弊”,商場是否有權開除?近日,海滄區一家商場的員工因遭投訴被開除,為此將商場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商場敗訴,認定僅憑客戶投訴,不足以開除勞動者。
這名被開除的女員工姓吳,她于2014年3月入職,擔任商場廚衛部的營業員,每月平均工資為3800多元。
2014年10月3日,消費者陳先生在商場門店購買了AO史密斯熱水器、西門子電冰箱、西門子洗衣機、老板消毒柜和夏普液晶電視。第二天,陳先生將所購買的全部商品退貨。隨后,商場工作人員對陳先生進行回訪。
據陳先生陳述,他退貨原因為:銷售人員吳女士承諾購買該商品可以贈送價值28元的刀具,但因可以直接將熱水器的價格由3028元減為3000元,刀具實際就不贈送了。當時,陳先生表示同意。但是,陳先生回家后才發現,發票上寫明的贈品為價值1088元的鍋具。
于是,陳先生立刻給吳女士打電話,吳女士回答系其誤將刀具打成鍋具。陳先生覺得吳女士在撒謊,存在冒領、私吞贈品的嫌疑。
陳先生退貨數周后,商場向吳女士發出一份《違紀解除通知書》。通知指出,因吳女士存在冒領顧客贈品行為,導致顧客全單退貨,同時給商場品牌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該行為已經構成《員工手冊》嚴重違紀條款,經商場研究并征求工會意見后,決定解除與吳女士的勞動合同。
吳女士被開除后,一紙訴狀將商場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開庭時,被告商場答辯稱,經商場調查,吳女士存在意圖冒領顧客贈品的行為,雖未實際冒領成功,但已經違反了商場的規章制度,造成了顧客退貨的嚴重后果,因此商場將其開除。
對此,吳女士反駁說,商場認定她意圖私下占有贈品,以主觀想法來推測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商場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商場開除員工證據不足,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另外商場還要支付7660元賠償金。
【法官說法】
僅憑客戶投訴,不足證明舞弊
法院判決認為,吳女士存在冒領、私吞贈品的意圖僅是陳先生的主觀判斷,無客觀證據予以佐證。而且,在陳先生買單完成后即已具備領取贈品的條件,但吳女士實際上并未實施冒領、私吞贈品的行為。
因此,雖然吳女士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行為,但商場不能舉證證明吳女士的過錯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侵占公司財物或營私舞弊”及“違反工作流程或工作標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商場僅憑顧客主觀判斷上的意見直接解除與吳女士之間的勞動關系,缺乏依據。所以,法院認定商場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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