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個午覺,卻被掉下來的床板將大腿砸傷了。這么倒霉的事情發生在三歲的圓圓身上。圓圓爸爸與幼兒園協商未果,將該幼兒園訴至法院。日前,思明區法院受理這個案件,并對案件進行調解,海峽導報記者參與調解過程。
糾紛:孩子被床板砸傷
圓圓在某幼兒園就讀,幾個月前的一個中午,圓圓在午休時,被掉下來的床板將左大腿砸傷。而后經過專業司法鑒定所對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圓圓爸爸找到幼兒園,希望幼兒園方面能賠償各項損失10萬元。
該幼兒園則稱,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有教育、管護的義務,但并非監護義務,且已盡到應有的教育、管護的義務。圓圓午睡的兒童床經檢測質量合格,床板掉落是因為上鋪幾個小朋友打鬧的后果,與幼兒園無直接關系,只愿意承擔已支付的3萬元醫療費。
雙方對賠償金額爭執不下。圓圓爸爸一怒之下,將幼兒園告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1萬元。
調解:索賠金額要合理
法官對案件進行了詳細了解,并與導報記者對當事雙方進行了調解。
對于幼兒園來說,圓圓僅是三歲的幼兒,自我意識與行為能力較弱,在午睡期間,床板突然掉落,作為一個幼兒根本無法及時躲避。幼兒園沒辦法證明對圓圓盡到足夠的管護職責,因此幼兒園在此事上應負有大部分責任。
對于圓圓家長來說,事情發生后,幼兒園方面積極處理,在醫院時也幫忙支付了醫藥費。建議在賠償時,各項賠償款項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索賠金額。
在法官和導報記者的調解下,幼兒園同意在已經支付3萬元醫療費的情況下,再賠償75000元給圓圓爸爸。圓圓爸爸同意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幼兒園應不應該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教育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