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林派出所民警李寶科右手受傷。警方供圖
從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襲警者將被從重處罰。昨天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滿1個月的日子。記者從廈門市公安局獲悉,11月廈門共發生13起襲警案件,多名民警和協警受傷,這個數據與此前相比有所上升,目前這些違法人員都得到相應的處罰。
【案例1】
酒后擾民,踢打民警協警
11月25日23時,已是睡覺休息時間。有市民向蓮前派出所報警稱:華林花園一期有人喝醉后正大吵大鬧。民警立即趕到現場,醉漢蔣某(男,33歲,廈門人)正站在小區里大聲喊叫,民警勸其回家,不要影響居民們的休息。
警察將蔣某扶到其住處的樓梯口后,他突然強烈反抗,一腳直接踹向民警左腿,口中還罵罵咧咧。一起出警的協警也立即上前制止,也分別被踹到腳部和腹部。還處于醉酒狀態的蔣某力氣很大,導致民警左腿輕傷,無法下蹲,協警腹部被踢打致輕傷。
隨后,民警和協警合力將蔣某控制住,并帶回派出所里醒酒。酒醒后,蔣某對其違法行為很后悔。
目前,蔣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
扯破警服,連咬三名民警
11月24日,董某(25歲,南平人)到朋友家里喝酒,其間他到樓下超市買飲料,但卻沒挑到中意的。于是,他就坐在飲料柜和酒箱之間,坐了很久都不愿離開,超市老板怎么勸他都不走,無奈報警。
杏林派出所民警李寶科帶領協警趕到現場,董某就開始“耍性子”:“我就在這里買個東西,叫警察過來干嗎?”民警和協警好說歹說,他才答應離開超市。
“剛走到超市門口,他又說要買飲料,但超市也沒有他要的那種飲料,他就把冰箱的玻璃門砸碎了。”杏林派出所民警蔣虹暉介紹,民警要上前將董某帶離現場,董某遂拿起一塊玻璃碎片要捅民警,幸好沒捅到,他又拿起玻璃片對準自己的肚子,表示誰靠近就捅自己。
對峙了一會兒后,董某把玻璃片扔了,坐在地上。“在反抗過程中,民警的警服被董某扯破,右手肘部也有擦傷。”蔣虹暉說。直到增援警力趕到現場,趁其不備將其控制住,并帶至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民警要將董某帶到辦案區醒酒并做進一步調查,董某就是不進去。因董某塊頭較大,幾個民警和協警合力將他推進辦案區時,他突然朝一名協警右前臂咬了一口,又朝民警黃達林右前臂咬了一口。因董某強烈反抗,正從后面推的蔣虹暉突然手一滑,董某順勢在蔣虹暉的右臂肘關節再咬上一口。
目前,嫌疑人董某已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3】
干擾執法,辱罵推倒民警
11月3日上班早高峰,新陽工業區一路口車流排起長隊,因為這里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當時,新陽派出所民警王琪瑋根據110指揮中心的指令,到該路口處置一起紅色小轎車與摩托車相刮擦的交通警情。到達現場后,王琪瑋發現,一輛銀灰色轎車擋在交通事故現場,4名年輕人正在圍觀,他們是摩托車車主的同事。
王琪瑋要求車主邱某將該車移至路邊等候處理,并出示車輛證件,但卻遭到邱某等人的抵觸和辱罵。此外,邱某等人還用手機無故對王琪瑋的出警過程進行拍照、錄像,干擾民警的正常執法。王琪瑋上前盤問他們身份并警告他們不要妨礙公務,反被邱某等人推倒在綠化叢中,手臂、背部等多處受傷。
目前,涉事違法人員已被刑事拘留。
【盤點】
13起襲警案6起發生在酒后
原本的《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缎谭ㄐ拚?九)》中,在第277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修正案加重了對襲警違法人員的處罰,只要有襲警行為,極有可能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從重處罰。
然而,在“從重處罰”的大背景下,上個月廈門共發生13起“襲警”案件,與此前相比有所增加。其中,暴力抗法11起、辱罵威脅1起、捏造惡意虛假信息誹謗1起。最后,其中11起的涉事違法人員被刑事拘留、2起的涉事違法人員被處以行政拘留或教育。
這13起“襲警”案件中,有6起的違法人員當時皆有飲酒。盡管他們“襲警”屬酒后行為,但是法律已有明確規定,醉酒人員一旦違法,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據統計,去年1月1日至今年10月底,廈門市公安局維權保障辦公室共受理維權案件49起。其中,暴力抗法47起、辱罵威脅1起、擾亂公共秩序1起。這49起案件中,有53名民警被侵權,其中因遭暴力抗法致輕微傷以上的民警46人。最后,追究侵害民警權益違法人員刑事責任33人、行政拘留14人、治安拘留6人、治安警告4人、具結悔過2人。(陳小斌 廈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