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女方追討撫養費反被指“騷擾”
小琴在和小軍戀愛期間懷孕了,雖然后來兩人分了手,但她還是生下了孩子。為了孩子的撫養問題,他們鬧到了法院。今年4月,在思明區家事法庭的調解下,雙方協商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并且補足孩子出生后到今年3月共2.7萬元撫養費。
小軍要求在調解書上特別注明一條,非孩子的事女方不能打擾他的生活。雙方還表示,付款時間和方式要另行商定。
調解發生法律效力后,小軍并沒有補足撫養費,小琴屢屢催促,直至今年6月他只支付了5000元。小琴雖然不滿,但因為調解書上沒有具體的付款時間和方式,她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好再次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
但是,小軍卻以調解書上的“特別說明”為理由,聲稱對方“違反協議”一直騷擾他,所以才不愿意支付撫養費的。
家事法庭認為,小軍的這個理由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而根據小琴所述,她打電話是催討未付款項,以及就孩子成長中出現的醫療、戶口等問題與對方溝通,符合常理,因此支持小琴的訴訟請求。
雙方協商不用付撫養費不算數
女兒不滿3歲,小玉和陳軍就協議離婚了。當時雙方約定孩子跟母親生活,父親不用負擔撫養費。但是4年后,小玉覺得生活壓力太大,于是代女兒起訴,要求陳軍支付撫養費。
陳軍說,當時女兒年幼,兩人協商由前妻撫養,等女兒滿7歲后,根據她的意愿并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變更監護人,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需要承擔撫養費。離婚后,他以女兒的名義在銀行存入10萬元,交給前妻,還為女兒購買了保險。
他認為小玉的要求違背了離婚協議。他說,結婚后他拿錢給小玉炒股,還拿了30萬元為她父母買房,離婚后他已給了她10萬元,還有25萬元的分紅型保險受益人也是女兒,“如果按照今年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320元,我已經付了22年的撫養費”。但是,小玉覺得這筆錢遠遠不夠孩子的日常開支。她說,離婚后為照顧女兒大半年沒法工作,至今單身。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隨著孩子成長,生活費用與教育費用等相應支出也逐年提高,當母親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維系時,父親應分擔撫養責任。
法院根據陳軍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酌情認定他應每月支付撫養費35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陳軍提出的25萬元分紅保險因為目前收益難以預估,可以在未來提取作為撫養費支付。
【法官說法】
該付的費用不要拖
該給的探視權要保護
思明區家事法庭的法官表示,今年以來該庭已經審理了約30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未撫養子女的一方被起訴要求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二是要求提高或者降低撫養費金額。在這些案件中,最后走到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不在少數。
家事法官提醒以下幾點:
●撫養費標準通常會綜合收入情況、本地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最高額度為個人收入的30%。在審判實踐中,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能面臨再婚生子,經濟壓力增大的可能,因此起訴要求降低撫養費金額,法院最終部分支持了訴求。通常,兩個孩子的撫養費標準不超過個人收入的50%,分攤到一個孩子身上即個人收入的25%。
●支付撫養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有的雙方當事人離婚后,會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避免將來發生拖欠的可能。法律尊重雙方自愿的、不違法的協商結果,但如果是判決,因為撫養費的標準和個人經濟能力會有變動,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難以支持一次性支付的訴求。如果是調解,最好把支付的時間和方式都明確下來,避免二次糾紛。
●不能以探視權對抗撫養義務。實際生活中,有的夫妻離婚后矛盾尖銳,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肯配合對方探視孩子,導致對方拒付撫養費。法律保護探視權,但是以此作為支付撫養費的條件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