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離婚后,前夫一共只支付了2000元撫養(yǎng)費,她獨自帶著兩歲的女兒,靠看店每月2000元的收入生活,連房子都租不起,只好回老家。眼看孩子到了上學的年齡,為了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她決定為自己和女兒上法院討個公道。
資料圖
近日,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這起前妻狀告前夫要求居住權、女兒狀告父親要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糾紛。
【撫養(yǎng)費】
拖欠的4萬元要補上 每月還得付2000元
曉雪和阿強是2013年12月協(xié)議離婚的,當時他們的女兒才兩歲多。雙方約定,女兒跟著媽媽,父親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yǎng)費。
但是離婚后的第一個月,阿強就沒有履行協(xié)議。曉雪說,他有時候給1000元,有時候給三五百元,前前后后加起來也只付了2000元左右。
阿強辯稱,他目前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靠父母資助生活,沒有能力支付撫養(yǎng)費。他希望法官能考慮他的實際情況,允許他減少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的金額,并表示將來有能力會盡量多付。
對此,家事法庭認為,雙方離婚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阿強既沒有提交付款的憑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目前的收入情況,因此仍應履行協(xié)議。扣除已經支付的2000元,他還應支付拖欠的4萬元,今后每月仍應按時支付2000元撫養(yǎng)費。
【居住權】
雙方均有承租權 撫養(yǎng)女兒的一方優(yōu)先
離婚前,曉雪和阿強住在一套廉租房內,離婚后阿強獨占了房子。曉雪說,她看店的收入每個月只有2000元左右,孩子開銷較大,另外租房付不起房租,只好回老家居住。考慮到將來女兒讀書的問題,她沒有遷移戶口。
對于前妻要求廉租房的居住權,阿強則一口回絕:“她沒有權利居住。”他說,這套廉租房是結婚前申請的,自己沒有別的住房,離婚后一直住在這里。曉雪則說,這套廉租房是以家庭名義申請的,否則他一個人不可能申請到兩房的房型。根據當時與政府簽訂的保障性租賃房合同,阿強為承租人,曉雪和女兒為共同承租人,三人均為共同受補助人,享受政府補貼70%的房租。
法官認為,離婚時雙方并未協(xié)商處理廉租房的方案,根據租賃合同,兩人離婚后均有權承租這套房子,在同等條件下依法應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以及照顧女方。家事法庭考慮到他們的女兒即將面臨就學問題,且父親長時間未支付撫養(yǎng)費,母親無固定收入和住房,因此判決廉租房歸曉雪及其女兒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