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 圖
陳小妹是陳晗(化名)的小名,好友蔡美舒(化名)一直都這么喊她。2011年,陳晗將50萬元借給了蔡美舒,借條上出借方的名字為“陳小妹”。
幾年后,兩人因這筆賬鬧翻,蔡美舒提出,陳晗不是借條上的陳小妹。那么,陳晗能要回這筆錢嗎?
閨蜜出具借條 用了出借人小名
陳晗和蔡美舒是十幾年的好姐妹。只要一方有需要,另一方總會伸出援手。2011年1月16日,因為資金周轉困難,蔡美舒向陳晗借款24萬元。一個多月后,蔡美舒又向陳晗借走了35萬。因為關系好,借錢時兩人沒有寫借條。
不久后,蔡美舒經濟緩過來,還了陳晗9萬元。2012年,蔡美舒向陳晗出具了一份自己手寫的借條。借條上載明:“茲本人蔡美舒向陳小妹借到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元),借款人蔡美舒。”
看了借條一眼,陳晗未發(fā)覺異樣,因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叫她小名“陳小妹”,加上又是姐妹,陳晗安心收下了這份借條。
因欠款起爭執(zhí) 閨蜜翻臉不認人
豈料,這小名不僅傷財,還破壞了姐妹倆十幾年的感情。
起初,兩人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已還了多少錢的問題上。陳晗稱,蔡美舒出具借條后,她陸續(xù)收到還款20萬元。其中15萬元由兩人共同好友許嵐(化名)代為償還,另外5萬元是蔡美舒直接支付的。
可在蔡美舒印象中,其在出具借條前兩次還款共計39萬元,此后自己還通過許嵐向陳晗還款15萬元,自己又還了5萬,欠款已經全額還上。
究竟誰的話可信?就在兩人因此撕破臉后,蔡美舒提出,借條上的“陳小妹”不是陳晗。
幾次催討未果,陳晗將昔日姐妹告上法庭。兩人共同好友許嵐出庭作證,其確實替蔡美舒向陳晗還款15萬元,而“陳小妹”的確是陳晗的小名。
法院審理證實 出借人即“小妹”
法庭上,陳晗提出,蔡美舒出具借條之前,兩人也有錢款往來。陳晗還曾借給蔡美舒82萬元,蔡美舒也確實于2011年1月27日和2011年8月1日分別匯款29萬元和10萬元至其賬戶。“這兩筆錢都不是償還本案的借款。”陳晗說。
湖里法院審理查明,29萬元和10萬元兩筆款項發(fā)生在借條出具之前。借條出具之日,兩人進行了結算,認為尚有欠款50萬。
陳晗持有蔡美舒親筆寫下的借條,銀行轉賬記錄與借條相印證,加之許嵐的證言,湖里法院認為,陳晗就是“陳小妹”。
同時,湖里法院認為,蔡美舒在出具借條前確實向陳晗匯了39萬元,但此前兩人有多筆款項往來,借條對此無任何記載。這39萬元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后雙方的借條確認欠款共計50萬元,除已償還的20萬元,仍余30萬元未償還。
最終,湖里法院判決,蔡美舒應償還陳晗借款3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相關案例】
用曾用名上班 他被莫名辭退
今年3月初,蔡元朋(化名)以蔡鵬名義至廈門某公司上班。3個月后,公司以業(yè)務開展不了等為由將蔡元朋辭退。這段時間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被公司莫名辭退,蔡元朋很惱火,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仲裁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蔡元朋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7000多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00元。
接到裁決書,公司向法院起訴了蔡元朋。公司稱,蔡元朋以蔡鵬名義到公司上班,隱瞞真實名字,“其在履歷表上所填的包括姓名在內的多處信息有不實之處,公司依約可以無條件解除與其建立的勞動關系。”另外,公司還提出,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蔡元朋,公司曾多次催促,但他遲遲未完成勞動合同簽署。
蔡元朋則稱,蔡鵬是其曾用名。“上班期間提交了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未對合同進行確認,責任在公司。”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蔡元朋以蔡鵬名義至公司上班,不影響雙方建立勞動關系。除姓名外,公司無法證明履歷表上有虛假不實之處。通過支付寶支付工資時,公司也未對其姓名提出異議,視為默認蔡元朋以蔡鵬名義在公司工作,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蔡元朋支付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762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7000元。
【法官提醒】
借款簽合同 最好用本名
湖里法院法官介紹,在合同、對賬單、送貨單等寫小名、曾用名都可能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其中,曾用名因為有戶籍記錄,證實過程較簡單,但寫小名就有些麻煩。
借條上寫出借人小名的,若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借款人往往會辯稱原告非借條所稱之人。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就得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小名即為借條上的名字。除了申請證人出庭外,還可通過筆跡鑒定進行。
但若借條上借款人簽的是自己的小名,案件審理就更難了。因無法明確被告為何人,在起訴前,出借人就應先證明小名即為借款人。
法官提醒,簽署合同、借條、對賬單、送貨單等,都應對對方所簽署的名字進行核實。“借條則可直接寫在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的背面,若日后發(fā)生糾紛,一目了然。”(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湖法宣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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