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的執行法官拿著生效判決書到外地銀行劃扣款項,卻遭到銀行工作人員百般刁難,還被反咬為“詐騙犯”。近日,這場發生在閩南某縣城的干擾執法鬧劇終于收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縣銀行處以五萬元罰款。
法官被當成詐騙犯
今年9月9日,翔安區法院執行人員到閩南某縣銀行營業所扣劃一被執行人存款。原來,該被執行人拖欠債務達110萬元,幾個月前在翔安區法院與債主達成調解協議,答應分期償還債務;但協議一簽,被執行人就遠走高飛,再無蹤影。翔安區法院通過點對點查控系統查明其在廈門附近某縣的一家銀行開有戶頭,里面的存款足夠支付所有欠款。于是執行局法官遠程凍結該戶頭,并在最短時間內趕往該銀行。
面對執行法官出示的執行公務證、工作證和正式法律文書,銀行營業所工作人員的態度卻有些令人費解。“你有介紹信嗎?身份證明呢?”法律明文要求的手續材料他們不看,反而頻頻向法官索要其他證明,法官拒絕出示后,他們便懷疑來人是詐騙犯,當場報警。
干擾司法執行受罰
警察到場后核實了執行法官的身份,銀行營業所見狀,一招不成再出一招——以無權協助扣劃為由,再度拒絕協助法官辦理執行事項。
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是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無論銀行是出于什么目的阻撓法院劃扣存款,其行為均已觸犯法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翔安區法院認定該銀行營業所已經干擾了執行活動,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收到處罰決定書后,該營業所慌神了,馬上進行了登門道歉、通報處罰、教育整改、寫悔過書等措施,同時依照法定程序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免于處罰或減輕處罰。
市中院經復議審查認為,涉事銀行營業所干擾了司法執行活動,依法應予處罰。但鑒于上級單位已經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組織開展了教育整改,并登門向執行法院賠禮道歉,故將罰款金額從二十萬元變更為五萬元。截至報道時,該營業所已經繳納了罰款。
相關法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