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件】
當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養老金低于1617元
【新條件】
當年度月退休金或養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
為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過重產生的經濟困難,市人社局、財政局日前對我市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困難補助有關事項做出調整,記者了解到,該新規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其中,對于《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困難補助辦法》(下稱《辦法》)中關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退休人員享受自付醫療費困難補助的條件,由原本的“當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養老金低于1617元”,調整為“當年度月退休金或養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補助金額仍按《辦法》規定執行。
新規同時擴大了參保人員納入自付醫療費計算的醫療費用范圍,在《辦法》中原本規定的四項醫療費用情況基礎上,新增“個人健康賬戶或家庭醫療共濟網抵付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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