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昨日,轟動一時的“億萬富婆”集資詐騙案(本報2012年8月2日A06版和A07版曾報道),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李寶華犯集資詐騙罪、犯抽逃出資罪,數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曾經的得力助手凌如發,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閩南網1月1日訊 從2006年初至2011年,廈門集美人李寶華以開發房產、油田等名目,向30多人集資16億余元,其間,還高薪聘人假扮香港商人,為其集資詐騙做擔保。這些錢,大部分被她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資的部分本金和高額利息,以及購買個人豪宅、游艇。這也是她繼續行騙的“外衣”。
昨天,法庭上的李寶華,一身便裝,已經沒有了“億萬富婆”的光環。
雇人扮港商為其擔保 謊稱投資油田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李寶華投資設立了廈門東方明大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后注資更名為明大集團,在后續的幾年里,李寶華帶著其親友,開辦了“廈門水晶之約”、“丁俊暉臺球俱樂部”、“廈門馨名媛美容有限公司”等娛樂美容場所,廣為人知。
但光環背后的事實卻是,李寶華缺乏自有資金,從2006年初開始,就以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以投資、合作、資金周轉等名義,非法集資。2008年春節后,李寶華以每月2萬元的報酬,聘請香港物業中介人員凌如發到明大集團擔任董事,對外謊稱,凌如發是香港遠東集團的董事與股東,在明大集團投資了大量資金,并與明大集團合作開發多個項目。
那些投資人不知道的是,他們的錢,一部分被李寶華用于在廈門市、四川等地注冊設立多個公司,更大一部分,被李寶華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資的部分本金和高額利息,以及購買房產、豪華汽車、游艇及珠寶首飾。這也給社會公眾造成李寶華實力雄厚的假象,而另一方面,李寶華自己也在虛假宣傳,稱投資的項目盈利巨大,與香港遠東集團合作開發丹麥的油田前景遠大等,騙取社會公眾的信任。
李寶華所投資的公司或項目未能盈利,或者產生的盈利遠未達到其應當支付的利率水平,李寶華不得不繼續擴大集資的范圍,并通過提高集資利率的手段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由此,虧空的缺口越來越大。
5年非法集資16億 用假身份逃到上海
法院查明,從2006年開始至2011年間,李寶華以支付2%~24%的月息為代價,向30余名被害人集資累計16億余元,至案發時,尚未歸還的還有4億余元。其中,李寶華向受害人李某某借錢最多,高達1.8億多元。
此外,在2010年6月,李寶華與鑫順達投資擔保公司原股東單位達成協議,約定由明大集團及李寶華等人出資9000萬元入股該公司。當天,李寶華就將這非法集資來的9000萬元資金,匯至該公司賬戶,完成股權受讓和增資。但同年7月14日,在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李寶華指使楊某將9000萬元資金轉到中南明大公司,之后再轉回明大集團,最終被李寶華用于歸還前期集資款項本息等用途。
2010年底至案發前,李寶華在遭遇受害者不斷催討債務后,陸續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車輛等抵債。2011年底,李寶華斷絕與集資對象的聯系,并使用“李藝雯”的假身份證,逃到上海。2012年7月5日,李寶華在上海嘉定一別墅里被上海警方抓獲。而至案發,李寶華也未將該出資歸還給鑫順達融資擔保公司。
李寶華數罪并罰 一審被判無期
法院認為,李寶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不顧自身償債能力,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給被害人造成4億余元的巨額經濟損失;被告人凌如發幫助李寶華以詐騙方法進行集資,并在明知李寶華無力歸還集資款項的情況下,不顧自身擔保能力,為李寶華向他人集資還款作擔保,造成被害人1.5億余元的巨額經濟損失;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嚴重危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而被告人李寶華還違反法律規定,抽逃出資70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
對此,昨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寶華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凌如發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責令被告人李寶華、凌如發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李寶華被查封在案的兩棟別墅作為其財產,用于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和清償相關民事債權人的債權。(海都記者 許茵茵 通訊員 廈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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