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導報報道 老婆婚內出軌,生了別人的兒子;老公一怒離婚,夫妻二人分道揚鑣。然而,事隔四年后,近日男子突然狀告前妻,索賠31萬元“精神損失及名譽損失費”。
離婚四年之后,還能再索賠嗎?昨日,海滄區法院家事法庭對外發布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婚姻損害賠償糾紛。
第1場官司 老婆出軌調解離婚
這一場官司,已經是原告劉先生與前妻之間的第三場官司了。
劉先生今年42歲,之前他和林女士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孩子。直到2011年,妻子給他帶來了“驚喜”,生下了兒子小敏(化名)。
但是,劉先生從一開始就知道,這個孩子并非自己親生,事實上,是老婆婚內出軌,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后,才懷了孕,生下了這個兒子。
因此,孩子出生不久,就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年初,劉先生起訴離婚,并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首次起訴,經過法院調解,最終,雙方協議離婚,孩子歸妻子撫養。另外,包括財產分割和離婚損害賠償也一并達成了一攬子協議。
第2場官司 判決認定并非親生
不過,去年年初,劉先生因為再婚,需要辦理準生證,又到法院狀告昔日“兒子”。這場官司,前妻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也被告上法庭。
第2次起訴,劉先生稱,孩子并非自己親生,而是妻子與第三者生育的。因此,他請求法院確認他與兒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去年年初,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劉先生訴求,認定劉先生與小敏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調查還發現,被告林女士早在三年多前,就與第三者張先生進行親子鑒定,該鑒定確認小敏與張先生具有親子關系。
另據了解,目前林女士已經再婚,結婚的對象就是小敏的爸爸張先生。現在,小敏已經和親生父親在一起生活了。
第3場官司 狀告前妻索賠31萬
“她在和我結婚期間,跟別的男人生孩子,侵犯了我的生育權和我在社區的名譽權!”近日,劉先生再次起訴到海滄區法院,他起訴說,生效判決已確認他與小敏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因為被告林女士與第三者生育孩子,深深傷害了他。
因此,劉先生第3次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女士賠償他精神損失及名譽損失費計31萬元。劉先生說,他是在離婚之后,聽到一些流言蜚語,感覺很受傷害,因此最近再次告上法庭。
被告林女士答辯說,劉先生提出的精神損失并無法律依據。而且,之前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已經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等一系列問題進行調解,也已全部處理完畢。因此,林女士認為,前夫在離婚四年之后,再來索賠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
近日,海滄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后,一審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索賠31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事不再理
法官分析說,劉先生主張因前妻與案外人生孩子,據此訴求損害賠償。但是,劉先生早在2012年的離婚訴訟中已提出了索賠的訴求,而且對該訴求海滄法院也已經一并審理。當時,林女士也已經確認了與案外人生育小敏的事實。庭審之后,雙方達成離婚調解意見,該案以調解結案。
可見,本案原告訴求與2012年的訴求基于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因此,原告在本案的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其起訴應當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
離婚一年內可以再索賠
離婚之后,才發現前配偶曾有婚內出軌行為,還能再主張損害賠償嗎?
對此,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離婚后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一年過后,其間屆滿,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
所以,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