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來自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最新消息,該院近日對一起特大集資詐騙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寶華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給被害人造成4億余元的巨額經濟損失,并抽逃企業注資7000余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廈門中院審理查明,2007年4月起,被告人李寶華陸續投資設立了廈門東方明大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廈門水晶之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廈門昀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中南明大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廈門馨名媛美容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進行經營活動。
由于缺乏自有資金,從2006年初開始,李寶華以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以投資、合作、資金周轉等名義,向多人借款,進行非法集資活動。2008年,被告人李寶華以每月2萬元的報酬聘請香港物業中介人員被告人凌如發到明大集團公司擔任董事,對外謊稱凌如發系香港遠東集團的董事與股東,在明大集團公司投資了大量資金,并與明大集團公司合作開發多個項目。
廈門中院審理查明,李寶華將部分集資款項用于在廈門市、四川南充市等地注冊設立多個公司,將部分集資款項用于購買房產、豪華汽車、游艇及珠寶首飾,給社會公眾造成實力雄厚的假象。李寶華謊稱所投資的項目盈利巨大,與香港遠東集團合作開發丹麥的油田前景遠大等,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騙取社會公眾的信任,以便向更多的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由于李寶華僅將集資來的部分資金用于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而將大量資金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資的部分本金和高額利息以及購買住宅、豪華汽車、游艇、珠寶首飾、家庭支出等用途,且所投資的公司或項目未能產生盈利,或者產生的盈利遠未達到其應當支付的利率水平,李寶華不得不繼續擴大集資的范圍,并通過提高集資利率的手段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由此亦造成其虧空的缺口越來越大。
廈門中院查明,從2006年開始至2011年間,李寶華以支付月息2%至24%的代價,以投資、合作、資金周轉等名義,向30多名被害人集資累計16億余元,累計歸還11億余元,至案發時尚未歸還的金額為4億余元。
2011年底,李寶華斷絕與集資對象的聯系,并使用化名“李藝雯”的假身份證。2012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上海抓獲被告人李寶華。
法院同時審理查明,2010年6月,李寶華和明大集團投資四川鑫順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履行出資義務后,將7000萬元出資抽逃,用于歸還前期集資款項本息等用途。
廈門中院同時審理認為,被告人凌如發幫助李寶華以詐騙方法進行集資活動,并在明知李寶華無力歸還集資款項的情況下,不顧自身擔保能力,為李寶華向他人集資還款作擔保,造成被害人1.5億余元的巨額經濟損失。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李寶華、凌如發的行為均嚴重危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中李寶華系主犯,依法判決其執行無期徒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凌如發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