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
家庭旅館數量實行總量控制,退一補一
【經營場所】
營業樓層在三層以下,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客房床位】
客房數不超過25間,床位數不超過50個,單床位的客房內實際使用面積應在7平方米以上
昨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消息,《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消息同時列出了法規的正文。
根據正文內容,《辦法》旨在適應我市旅游業發展的需要,規范鼓浪嶼家庭旅館的經營和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優良的旅游環境,滿足游客度假休閑的需求,在此宗旨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結合鼓浪嶼實際制定。
《辦法》對“鼓浪嶼家庭旅館”給出了定義:在鼓浪嶼島范圍內,以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單幢民宅或獨立式建筑的空置房為基本接待單元,結合鼓浪嶼自然人文景觀,經批準設立的為游客提供體驗式住宿服務的經營性接待設施。
根據《辦法》,島上家庭旅館數量將按照家庭旅館專項規劃實行總量控制,退一補一。
《辦法》對家庭旅館經營場所也給出了明確的“必要條件”,比如營業樓層在三層以下,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客房數不超過25間;床位數不超過50個(寬1.8米以上的大床計為2個床位);單床位的客房內實際使用面積應在7平方米以上等。
《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發布于2008年的《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試行)》(廈委辦發〔2008〕52號)也隨之廢止。不過,《辦法》特別提到,按照《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申辦并已取得相關證照或審批的家庭旅館,應當對照“新辦法”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一年內自行整改完畢。證照齊全的,核驗證照后繼續經營;證照不齊的,向相關部門申請補辦缺省項,通過驗收并取得相關證照后方可繼續經營;未通過驗收或經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家庭旅館,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