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條未送達的短信,已經付了定金的房子落入他人之手。
付了定金 房子卻被賣了
去年1月份,林鞏看中了阿杰家欲出售的房屋,雙方很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當天,林鞏向阿杰支付8萬元作為定金,總房款156萬元分兩次支付,首期支付時間為2015年4月初。
雙方約好,簽訂購房協議之后,不得中途反悔。若任何一方中途反悔,應當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對方及中介公司。“任何一方超過10日仍未履約的,視為毀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雙方對細節進行了確定。
轉眼,4月初到了,阿杰一直沒有收到林鞏的購房款。阿杰估摸著,是不是買方反悔了。等到4月末,仍未收到購房款的阿杰,通過他人手機向林鞏妻子的公司業務手機號碼發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不久后,阿杰順利將房產售出。但這條短信林鞏妻子沒看到。
既然房子已出售,雙方未再提房子一事。但在定金還不還、還多少這些問題上,雙方產生了分歧。林鞏夫婦將阿杰告上了法庭。
對峙法庭 均不承認違約
“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林鞏夫婦提出,阿杰未經其同意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已構成明顯違約。他們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阿杰支付雙倍定金16萬元。
但此事在阿杰看來,自己并沒有違約,錯不在自己。“是他們逾期付款在先,我只不過是合法履行合同解除權。”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集美法院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確定,簽訂協議時合同約定的聯系號碼是阿杰和林鞏的電話號碼,并沒有林鞏妻子的公司業務手機號碼。這個公司業務手機號碼歸林鞏妻子所在公司所有,林鞏妻子平時用該號碼與客戶進行溝通。但阿杰發送解除合同通知之時,林鞏的妻子正在休產假。
庭審過程中,林鞏和阿杰都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在違約這件事上,雙方誰也不愿意承認。
解除合同 賣方返還定金
經審理,集美法院認為,阿杰和林鞏,雙方都違約了。
林鞏的違約體現在未按期支付購房款;阿杰的違約則體現在未按合同約定通過書面方式解除合同,且通知實際未送達。
法官解釋,選擇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送達解除合同通知,阿杰應當征得林鞏的同意。本案中,阿杰在未征得林鞏同意的情況下,采取短信形式解除合同,明顯過于草率,且接收短信手機是公司號碼,實際接收人難以確認,事后也未向林鞏核實送達情況。
經法院詢問,原被告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違約情節、過錯程度、損失等因素,根據過失相抵的原則,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返還定金給買方。(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有約】
農村外嫁女是否可與兄弟一起分父輩房產?
法官:外嫁女這一提法主要出現在農村,但在法律上,沒有外嫁女這個概念。外嫁女享有與其他子女一樣的權利。
在分房產這件事上,父母健在與否,應分成兩種情況。父母健在的,他們有自主處置其名下財產的權利,給誰不給誰,父母可自主決定。父母已故的,繼承還得考慮多種因素,如父母是否有立下遺囑、生前是否在有證人的情況進行主持分家產等。
父母已故,排除遺囑等因素,子女內部可自己分,但建議做公證,以免日后再起糾紛。
父母去世20余年,老房一直由老大住著,目前其他兄弟姐妹準備起訴老大,是否可按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
法官:《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算起。(回答僅供參考,具體問題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