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基于面子去當親朋好友的擔保人,以為擔保就是簽個字的事兒,其實都是還錢的事情。“原以為就簽個字,沒我什么事兒,到最后居然要我還錢。”這個春節,租住在前埔的王達過得很不開心。
王達與李強銘(化名)是老鄉,平時關系較好。前年年底,在一次酒桌上,王達將生意朋友陳先生介紹給李強銘。“有空會聚在一起,也都熟了。”去年 5月,李強銘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陳先生借款八萬元,陳先生要求提供擔保人。李強銘找到王達,請他做擔保。“考慮到李強銘平時花錢闊氣,又是老鄉,就同意擔保了。”王達說,當時李強銘還表示“只需簽個字提供擔保,錢是不用你還的,你就放一百個心吧”,有這樣的保證后,王達更加放心了。作為擔保人,他在借款協議上簽字。“說好12月份就要還款的,結果老李就一直推托。”陳先生找過李強銘多次,李強銘都找各種借口推托。2016年1月,陳先生發現聯系不上李強銘了,趕緊找到王達。王達趕到李強銘租住的房子,發現房門緊鎖,鄰居表示已經許久未見到李強銘出入了。“我只知道他和我是同個縣的,卻不知道他老家具體在哪里。”一直到過年前,王達和陳先生還是沒有找到李強銘。“我自己還借了他一萬多元。”更讓王達郁悶的是,陳先生表示如果元宵節之前,再聯系不上李強銘,他只能找王達來償還這筆款。“我也沒辦法,我也是做小本生意的。老王既然作為擔保人簽字了,就應承擔相應保證責任。”陳先生說,如果王達不還,他將采取法律手段,將王達和李強銘訴至法院。“你說我這多倒霉啊,就簽個字而已,還要被告上法庭。”王達希望李強銘能趕緊出現,他以后再也不會幫人做擔保了。
【法院提醒】
思明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類似這樣的案件還不少,其中大部分人對提供擔保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清楚,導致自己成了“替罪羊”。在此提醒市民,提供擔保前,要了解借款人資信、借款目的、用途、還款能力(包括自己的還款能力)等情況,不能礙于面子輕易提供擔保。一旦同意擔保,就必須認識到提供擔保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做好替人還款的心理準備。當然,為避免這類風險,擔保人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