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課間打鬧,毀了小學生小明(化名)的一生。12歲的他因此成了植物人,至今還躺在病床上無法動彈、說不出話,只能依靠吊瓶和喝奶維持生命。
悲劇的起因是同學小劉下手太重,導致小明撞到桌角后又摔到了地板上,結果顱腦嚴重損傷,昏迷不醒。為此,小明家長狀告推人學生和學校,索賠近200萬元。
學生被同學打成植物人,責任誰來承擔?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涉案三方當庭展開了激烈爭辯。
悲劇:學生打鬧成植物人
悲劇發生在下課時間,2014年4月25日11點多,剛好是上午第四節課下課時間,突然間,小明與小劉開始打鬧。打鬧中,小劉將小明推倒,這一推,導致小明撞到桌角后又摔到了地板上。
小明倒地后,顱腦受到嚴重損傷,立即陷入昏迷。事發后,小明被送到醫院搶救,結果,這一昏迷就成了植物人,直到現在,他仍然無法動彈,只能靠媽媽護理。
由于小明顱腦嚴重損傷,家長花費了巨額醫療費,為此,小明父母委托福建歐菲亞律師事務所林清旺律師和林雅潔律師起訴,將推人的同學小劉和學校都告上法庭。小明家長起訴認為,推人的同學和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支付190萬多元賠償金。此外,后續醫藥費等其他費用還要另算。
事發后,司法鑒定結論認為:小明的體質異于常人,其“應激性反應存在異質性”是導致本案嚴重后果的原因之一,損害后果是由侵權行為和小明的應激異質共同作用所致,小明自身原因參與度為50%。
焦點:孩子損失誰來擔責?
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后,集美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意見,一審判決認定,推人者小劉應承擔30%的責任,賠償45萬多元給受害者小明,另外,學校應承擔20%的責任,而受害者小明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
但一審判決后,小明家長和學校都不服,雙方都上訴到廈門中院。二審開庭時,小明的代理人林清旺律師指出,學校以及小劉作為本案的直接侵權人以及過錯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林清旺說,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本案認定責任比例的依據。因為,該鑒定意見僅僅考慮到小劉直接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傷害,并不能體現學校的過錯程度,學校應承擔的是“不作為”的責任。“可以說,如果沒有小劉的侵權以及學校的教育管理不當,就不會導致小明的損害后果,因此小明的全部損失應由學校和小劉承擔。”林清旺律師在法庭上說,學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未到位,未盡到教育、管理及保護義務。因此,小明本身并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全部責任應由學校以及小劉承擔。
不過,學校答辯說,并沒有證據證明教師打罵學生,而且學校并不是侵權人,學校無法時刻對學生行為進行觀察,這種突發事件學校是無法預見的。校方已經盡了其管理職責,因此,校方無須承擔更多責任。
判決:學校和推人者各擔責35%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推人學生小劉和學校各自承擔35%的責任,要求小劉和學校各自賠償51多萬元給受害者小明.另外,每年還要各自支付后續治療費6300元。
針對推人者小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中院認為,小劉與小明打鬧導致后者損害結果,雙方構成侵權法律關系,小劉監護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針對學校的責任,中院認為,學校在學生尚未離校時間段,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學生的嬉戲打鬧行為,而且侵權人小劉為該校學生,事故發生時未滿十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學校未盡其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廈門中院酌情認定,小劉和學校對小明的損失各承擔35%的責任。
針對受害人小明的責任,中院判決認為,案發時受害人小明年近11歲,有一定的認知和自制能力,但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下課后未按規定去就餐,還與小劉打鬧,導致其自身損害后果,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所以,法院酌定小明自己承擔30%的責任。
小明的父母都是收入微薄的外來務工人員,由于小明至今仍無法動彈,母親為了照顧他,已經放棄工作。“孩子可能永遠站不起來了。”昨天,小明父母告訴導報記者,他們已經無力承擔小明醫療費,現在,就連一家人的生活費,都要找老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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