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廈門某貿易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狀告石獅某儲運公司、盤錦某物流公司非法占有574個海運集裝箱,要求兩被告返還集裝箱以及賠償期間造成的損失。廈門海事法院對此進行立案。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正式施行,這是全國海事審判工作的一件大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第69條,受理了該起案件,并將該起案件的案由確定為:“海運集裝箱所有權糾紛”。
該案件成為廈門海事法院在“兩個規定”實施后正式受理的第一案。據介紹,新規定實施前,這類與海運集裝箱物權有關的糾紛,被認定為是普通的物權糾紛,由地方法院按照普通的民事案件受理。新規實施后,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
海事法院向綜合法院轉型
從單一審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轉型為同時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綜合法院。
此前,全國各海事法院一直沿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1日頒布的《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2001年規定”)。14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涉海涉船涉貨糾紛的類型、結構出現了許多新特點、新情況,周邊海洋形勢也發生了深刻、復雜的變化,“2001年規定”的各種不足日益顯現。
記者從昨日廈門海事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規定”,明確了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同時對海事行政案件具體類型進行了詳細界定,此舉使海事法院從單一審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向同時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綜合法院轉型,有利于海事審判的全面發展。
新增四類案件類型
最突出的亮點是,明確了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
新的《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增加了海事案件類型。新的受案范圍在“2001年規定”原有的63項海事案件類型基礎上增加45項案件類型。
增加的案件類型主要是四類:一是傳統航運貿易中新出現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具體增加為港口貨物質押監管合同糾紛等28項;二是海洋開發利用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類民商事糾紛案件,具體增加為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責任糾紛案件等9項;三是民事訴訟法修訂后和海事訴訟實踐中新出現的程序性案件,具體增加為就海事糾紛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等3項;四是細化海事行政案件類型,新的受案范圍規定將海事行政案件的類型細化為7項,比較明確,可操作性更強。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中最突出的亮點是,明確了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實際上是把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從地方法院正式重新劃歸海事法院。
據廈門海事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下一階段,廈門海事法院要自覺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全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兩個規定”。要組織全院干警認真學習“兩個規定”;開展業務庭法官的業務能力培訓;加強與地方各級法院的立案協調、配合,避免地方法院錯誤受理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以落實“兩個規定”為契機,深化海事審判精品戰略;開展對“兩個規定”的專項普法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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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三大架構
新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規定與“2001年規定”相比較,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調整架構;二是增加海事案件類型。 據介紹,《規定》從架構上進行了三方面調整,一是將“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從“2001年規定”中的“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部分單列出來,以突出海事法院規范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秩序和環境保護的職能;二是將“海事行政案件”從原有規定中的“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部分和“海事執行案件”部分剝離出來,并細分其類型;第三是將原規定第四部分的“海事執行案件”的內容,調整至第六部分“海事特別程序案件”之下,不再作為一個大類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