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要買的房子滿足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件,可以省去一筆費用。沒想到,辦理過戶手續那天發現,房主3年前曾有2套房,條件不符合,個稅不能免。突然“冒出”的2萬元稅費,讓買房者張女士(應當事人要求,文中均為化名)措手不及。近日,市民張女士向本報讀者熱線反映,中介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且業務不熟,讓她蒙受損失。中介則表示,已經事前為張女士計算過相關稅費。雙方各執一詞,鬧得不可開交,最終通過工商部門調解。
過戶時才發現 要繳2萬元個稅
今年初,張女士看中了一套島內的二手房。在位于九龍城附近的一家房產中介的撮合下,于1月3日與房東面談。張女士說,中介的小鄭告訴她,這套房“滿5年唯一住宅,產權在手”。對房產稅收政策有一定了解的張女士認為,“滿5年唯一住宅”意味著,買賣這套房屋免繳個人所得稅,可以省去大約2萬多元的費用。因此,張女士在同房東談判時,在房屋總價上做了一定的讓步。當天,買賣雙方便簽訂了購房合同,并約定,所有的稅費由買方承擔。1月12日,張女士再次同房東見面,在聊天時,無意中得知房東在3年前離過婚。張女士說,因為離婚可能牽涉到房產分割,當天晚上,她便催促中介小鄭,“讓賣方把離婚證和離婚協議給你,了解一下房產歸賣方還是配偶,否則過戶會出現問題。”不過,小鄭回答說,房東既然要賣房子,就不存在這種問題。
1月18日,張女士和房東約定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中介人員也在場。不過,經工作人員查詢發現,房東在3年前曾有2套住房,離婚時分割了一套給女方。這也意味著,房東這套房子不滿足“滿5年唯一住宅”的條件,個稅還得照繳。張女士說,她當時就傻眼了,完全沒有心理準備。由于已經簽訂了合同,張女士只能按照合同購買了這套房屋。
賣房者三年前曾有兩套房 個稅沒法免
張女士認為,她花錢請中介來協助辦理買房手續,正是因為中介專業,“普通人不懂的政策,中介應該要懂。”她說,一方面,這家中介沒有對房源的情況做全面的調查,特別是“房東在3年前離婚,五年內曾有2套房”這一會影響稅費的關鍵信息,沒有調查清楚,導致她蒙受損失;另一方面,中介對政策不熟悉,不專業,對買賣雙方造成誤導。
當事中介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說,在1月3日簽約那天,中介人員自始至終沒有說過可以免繳個稅,而是提醒雙方,個稅很可能要繳,并且在計算房屋價格的草稿上,把個稅也計算出來了。不過,張女士表示,她沒有看到過這張草稿。中介相關負責人說,房東沒有主動告知離婚前曾有2套房一事,中介只負責調查房源,不負責、也無權調查個人婚姻狀況等隱私。
雙方各執一詞,鬧得不可開交。3月3日下午,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張女士和中介達成了和解,2萬多元的稅費,由中介承擔5000元,剩下部分,由張女士承擔。
【專家說法】
影響價格的承諾
應寫進合同條款里
廈門市房產中介行業協會副會長郭忠宗認為,中介有義務弄清楚房屋的權屬狀況,并如實告知買房人。在簽訂房屋合同時,一些有可能影響到房屋價格的承諾,不能只是口頭說說,而是要寫進合同里,可以寫在補充條款里,這樣,就不容易產生糾紛,而且,一旦產生糾紛,就有相關證據。
【政策解讀】
什么情況
可免繳個稅?
●購房至轉讓時間達5年以上
●作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什么情況下,買賣房屋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就此問題,記者向我市稅務部門咨詢。
工作人員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這里的“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滿5年唯一住宅”,這兩個條件是并列的,缺一不可,房屋既要滿5年,而且要5年都是家庭唯一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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