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爆發肢體沖突,雙方都動了手,雙方及其家人都受了傷。這種情況,算不算家暴?
近日,思明區一對夫妻因為互毆鬧上法庭,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雙方都有負傷,尚不構成家暴。
起訴離婚男子稱被家暴
家暴的受害者不是只有女性,有時,男性也可能受傷。不久前,結婚六年的林先生就把妻子告到了法院,他以自己遭受家暴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林先生今年31歲,妻子比他大一歲。兩人六年前登記結婚,于2012年年初生下一個兒子。但是,自從有了孩子以后,夫妻二人就一天到晚吵架。
林先生告訴法官,他和妻子的教育理念相差甚遠,剛開始只是分歧,后來因雙方性格差異,導致矛盾不斷升級。妻子不但動口還動手打人,還因瑣事抓傷了他。“她不但自己打我,還找父母來當幫手打我。”林先生說,有一次,他的母親從老家來廈門探望,與妻子產生沖突,妻子及其父母又對林先生拳腳相加。
女子反駁自己是受害者
“我才是家暴的受害者,實際上動手打人的是他!”林太太同意離婚,不過,她否認自己有家暴的行為,還說:“我一個柔弱女子,他是一個大男人,客觀上我也打不過他,怎么可能對他實施暴力?”
林太太還指責說,丈夫不但對她家暴,還毆打她的母親,導致老人頭部、面部軟組織挫傷,右手食指末關節骨折。
“我母親的頭部和臉部都被他打傷,手指還骨折了。”林太太說,現在老人右手食指末永久性缺失,她有權索賠損害賠償金。
判決
都有負傷尚不構成家暴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林先生的離婚訴求,不過認定本案尚不構成家庭暴力,雙方均無須支付損害賠償金。
法院判決認定,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林先生夫妻乃至雙方的家人之間,的確因為家庭瑣事產生了矛盾而引發肢體沖突,雙方都有負傷。一般來說,要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必須沒有過錯。而在本案當中,夫妻雙方都動了手,也都負了傷,所以,法院認定,本案尚不構成家庭暴力。
不過,由于夫妻雙方均確認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因此,法院判決支持離婚訴求,并將年幼的兒子判給母親照料,男方每個月應支付3000元撫養費。另外,根據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法院將訟爭房產依法判歸女方,酌定女方按房產現值補償給男方7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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