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展廳車,卻當成新車賣給消費者,廈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為此付出了代價。昨日,海滄區(qū)法院對外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消費維權官司。最終,一審判決認定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要按購車款的1.5倍進行賠償,支付363000元賠償金給消費者。
據(jù)介紹,在這起維權案當中,購車的消費者能夠成功維權,關鍵在于取證,消費者不僅拍下了車行展廳車的車架號,還將與車行銷售經(jīng)理的對話全部錄音。
事件:付新車錢,買了展廳車?
陸先生今年30歲,是一位白領。據(jù)陸先生起訴稱,前年6月6日,他到海滄一家車行選購車輛,雙方簽的《銷售訂單》寫明了車型,訂單成交總價為25萬元,訂金2萬元。
付訂金兩天后,陸先生發(fā)現(xiàn)廠家生產(chǎn)的這款車一共5個版本,但是,其中并沒有車行向陸先生出售的風雅版,于是,陸先生到車行進行協(xié)商。
車行銷售人員對該版本車輛的配置進行了說明,解釋說風雅版系在同款尊享版的基礎上加裝導航等套餐而成。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車行減價8000元。
購車后不久,陸先生發(fā)現(xiàn)了問題,先后向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海滄區(qū)工商局投訴,認為車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將展廳車作為新車出售,誘使陸先生產(chǎn)生錯誤理解,其行為屬于欺詐。
焦點:如此賣車,算不算欺詐?
但是,車行否認自己弄虛作假,也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無奈之下,陸先生將車行告上法庭。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是否為展廳車。對此,陸先生稱,他再三向車行強調要求必須交付新車,不要展廳車。事后,車行將購車發(fā)票的照片發(fā)送給陸先生,陸先生核對發(fā)票記載的車架號與此前在車行展廳拍攝的車輛照片,發(fā)現(xiàn)是同一輛車。
但是,車行卻在法庭上答辯說,車行并沒有欺詐陸先生,其銷售給陸先生的車輛系新車,具備合格證。車行還說,汽車只要沒有掛牌就屬于新車。因為,在汽車銷售市場上,不存在展廳車概念。汽車在未銷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廳,也可能存放在倉庫。
真相:錄音照片,揪出展廳車
雙方各執(zhí)一詞,法官該聽誰的?最終,陸先生提供給法庭的照片與錄音資料揭開了真相。
雖然車行沒有將《銷售訂單》的原件交給陸先生,但是陸先生用手機拍攝了《銷售訂單》照片保存在手機里,更關鍵的是,陸先生還拍了車架號及車輛照片。
為何會拍下車行展廳車的車架號?對此,陸先生說:“同事跟我說用車架號就可以自選車牌,于是我就聽從了同事的建議,拍了車架號。”
另外,陸先生還提供了他與車行銷售經(jīng)理的對話錄音。錄音當中,陸先生再三強調說:“我買的是新車,你不要把展廳車和二手車給我啊。”陸先生還說:“我朋友上次買了一個捷豹的展廳車,對方明白告訴他是展廳車,砍了二十幾萬的價。”銷售經(jīng)理說:“那不會的……”
面對陸先生的質疑,車行的銷售經(jīng)理還提議:“我們現(xiàn)在確定下車子,你可以把車架號都拍回去,車架號也一起拍回去,就不會錯了。”
判決:欺詐消費者,賠償36萬元
近日,海滄區(qū)法院判決認為,陸先生在與車行銷售經(jīng)理對話時再三強調不要展廳車,車行亦予以承諾,表明原告、車行達成排除出售展廳車的約定。然而,車行在未明確告知陸先生的情況下,實際交付的車輛卻是展廳車。車行的行為屬于故意隱瞞出售車輛為展廳車的重要事實,并對陸先生的權益造成損害,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由于車行違反雙方約定,已經(jīng)構成欺詐。因此,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支持陸先生的索賠請求,一審判決要求車行賠償陸先生購車款242000元的1.5倍,計36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