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點評】
優先保障消費者獲得賠償
1.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無法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屬于欺詐行為。
2.經營者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視情節輕重)。
民事責任方面,倘若經營者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則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要求侵權的經營者賠償損失。
行政責任方面,我國《商標法》、《消法》等法律做出了明確規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有權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有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有權處以罰款。
刑事責任方面,依照我國《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例中,經營者銷售金額達3000多萬元,數額巨大。
3.本案例中,違法經營者需要繳納罰金,并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財產可能不足以同時支付,怎么辦?針對此問題,我國《消法》第58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優先保障受損害的消費者得到經營者的民事賠償。
【案例2】
制售多種假抗癌藥
病人吃了持續高燒
2015年6月,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破獲了劉某等人制售假冒“安維汀”、“美羅華”、“易瑞沙”、“多吉美”抗癌藥品案。該案涉案總金額2000多萬元,已抓獲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逮捕5人,取保候審4人,案件已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時間回溯到2014年4月,原廈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稱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張先生舉報:其妻子于2014年1月在我市某醫院檢查時發現患有直腸癌,經主治醫生介紹向劉某購買了4瓶安維汀,每瓶4800元,病人用藥后出現持續高燒且全身發抖的癥狀,張先生懷疑藥品存在問題。
原廈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取證,確定該案為一起規模較大、跨省跨地區的制售假抗癌藥案件。在北京市警方的配合下,專案組在北京市房山區良山鄉端掉了制假窩點。由于本案涉及醫院醫護人員,衛計委和紀檢監察部門也已介入調查。
【律師點評】
賣假藥最高可判死刑
1.我國《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明確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假藥如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照《消法》第55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此懲罰性賠償不同于“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