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原本是件高興事,但對于某些購車者來說,卻變成了麻煩事。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多起因購車和維修發生糾紛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在買車時要多留一個心眼。
資料圖
【案例1】
4S店承諾不給展廳車 購車者錄音留下證據
2014年6月,陸先生在海滄區某4S店看中了東風日產公爵車(風雅版)。陸先生把展廳車的車架號拍攝下來。6月中旬,陸先生到4S店要求,必須交付新車,不要展廳車和二手車,工作人員也做出保證。但陸先生看到購車發票時,卻發現上面注明的車架號和自己拍攝的展廳車一模一樣。
于是,陸先生與銷售經理交涉并錄音:“我要的是新車,不要我花新車價,你賣個展廳車給我。”此時,銷售經理仍承諾不會把展廳車給陸先生。
2014年8月,陸先生提車后,發現車輛外觀及剎車系統均存在質量問題,最終向海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4S店存在欺詐,要求依法賠償購車款1.5倍金額,即36.3萬元。
在法庭上,4S店認為,他們沒有欺詐陸先生,因為車輛交付時,陸先生已經驗車。而且,汽車銷售只分新車和二手手,不存在展廳車的概念。汽車在銷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廳、倉庫或露天。此外,在辦牌照、保險等事項時,陸先生沒有提出異議,未要求停止辦理。4S店并未提到,陸先生在交接單上特意寫明,“該車系長期放置于展廳的展廳車”,結果這行字被人用橫線劃掉。針對陸先生提交的照片,4S店認為手機拍攝的照片是有可能被竄改的,否認照片的真實性。
判決
法官認為,拍攝的照片從地點看,紫色的窗簾和落地窗等背景與4S店相符,被告4S店并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從時間看,陸先生3次前往4S店展廳,陸先生能夠同時拍攝到展廳內貌和車架號的時間只可能是其看車之時,并且司法鑒定報告書顯示陸先生曾在6月11日登錄公安網站選號,因此法官予以采信。法官表示,陸先生與銷售經理對話時再三強調不要展廳車,并且得到了承諾,表明雙方達成了約定。4S店在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出售車輛為展廳車的重要事實,并對陸先生的權益造成損害,已經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陸先生要求按購車款的1.5倍增加賠償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2】
兩年多車還沒到手 立案后發現事有蹊蹺
2013年5月買車,可兩年多過去了,車子還沒拿到手。購車者曾先生把4S店告上法院,要求提車。不過,4S店覺得冤枉,因為他們早已把車輛交付給曾先生的代理人了。
曾先生在海滄某4S店訂購了一輛小轎車,還簽訂了貸款合同,首付4萬多元,貸款近23萬元。但首付款是名為黃某的人刷卡支付的,而且購車過程基本都是由黃某出面。根據4S店的說法,黃某自稱是曾先生的朋友,辦理按揭貸款時,黃某提交了曾先生的身份證、收入證明、駕駛證、產權證等一系列材料。工作人員還致電曾先生核實。因需要曾先生本人到場簽字,曾先生才露面,還交代工作人員,買車的事由黃某處理。所以,4S店確認黃某是曾先生的代理人,最終把車子交給了黃某。
4S店說,公安機關已經決定立案偵查。曾先生過了這么久才起訴,4S店甚至懷疑曾先生的身份,因為黃某提交的曾先生財產狀況在事后發現部分是偽造的。
判決
法院向公安機關查明相關情況,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明,2013年以來,有一團伙長期在廈門以代辦零元購車、高額信用卡為幌子招攬客戶,騙取多名貸款人(即購車人)的信任,并讓貸款人向車行購車,目前尚未偵查終結。曾先生也表示,自己就是被所謂的“零元購車”騙了,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海滄區法院認為,從目前查明的情況來看,本案涉及騙取貸款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管轄范圍,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因此駁回曾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彭菲 通訊員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