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違法轉包,泥水工人摔成十級傷殘,責任誰來承擔?近日,集美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違法轉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最終,一審判決認為,受傷的泥水工由包工頭雇傭,與建筑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過,建筑公司違法轉包,應對泥水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一場事故工人摔成十級傷殘
這場索賠糾紛與違法轉包有關,因明海建筑公司將工程違法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體包工頭。
2015年4月,建筑公司與包工頭老陳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老陳分包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售樓處裝修項目中的木工、泥水工和水電工項目,工人由老陳雇傭,建筑公司按總包價的百分之十支付老陳人工費。
受傷的阿強是一名泥水工,2015年6月,阿強被老陳雇傭至該裝修項目中做工,從事泥水工作業。當時,老陳與阿強口頭約定,由老陳每日支付300元工資,并接受老陳的管理。
沒想到,阿強到工地不久,就在一次作業中從腳手架摔下,摔傷了腳,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違法轉包用工責任誰來承擔?
2015年7月,阿強向勞動仲裁委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自己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會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集美區法院提起訴訟。
建筑公司起訴認為,阿強并不是其公司員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不知曉阿強的存在。阿強系受第三人老陳雇傭,并非由建筑公司雇傭。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集美法院審理認為,阿強系受雇于第三人老陳,是由老陳招用,由老陳發放工資。因老陳不具備用工主體資質,建筑公司屬違法轉包,應對阿強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是,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等于成立勞動關系,不能理解為違法發包人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筑公司與阿強之間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法院判決違法轉包難逃其責
因此,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建筑公司與泥水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建筑公司應對泥水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什么是“用工主體責任”?對此,承辦法官提醒,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是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是針對實踐中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違法發包的亂象,防止用人單位將風險轉嫁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者的救濟措施,用以保障勞動者工資報酬、工傷待遇等基本權利。
導報記者通訊員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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