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是倒霉,遇到了不講義氣的老鄉,一起喝酒卻趁他喝醉不付錢跑了;隨后他又沖動,為了餐費和餐廳發生糾紛,結果大鬧現場,還踢壞警車踢傷警察。
昨日,導報記者從思明區法院獲悉,這名男子因犯妨害公務罪近日受到審判。
被告人吳某是一名90后,今年25歲,大專文化,家住東渡路。事發當天,吳某原本是跟別的朋友去喝酒,后因巧遇老鄉,他就換到老鄉那一桌,結果引發了后來的一系列事情。
2015年10月12日凌晨,吳某先跟幾個朋友到思明區明發商業廣場一家餐廳喝酒。隨后,吳某的老鄉也和一伙人進了同一家餐廳。巧遇之后,吳某就湊過去和老鄉一桌喝酒。
喝到最后,吳某醉倒在了現場。而老鄉卻趁他喝醉,沒有付錢就走了。等到清晨6時許,吳某醒來,因為朋友沒付錢,他為了餐費問題與餐廳工作人員發生糾紛。
發生糾紛之后,廈門市公安局嘉蓮派出所民警接餐廳工作人員報警后趕赴現場處置。民警到場后,因吳某拒絕配合協調處置,就將吳某帶上警車欲強制帶離醒酒,但是,吳某竟用腳蹬踹警車右側車窗玻璃、車內隔板和不銹鋼架。
更惡劣的是,一位民警在制止吳某時,被吳某蹬踹到左胸部。經鑒定,警車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891元。
案發后,吳某積極對警車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并向受傷民警賠禮道歉,也取得了對方諒解。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吳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考慮到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考慮吳某積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當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一審判處他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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