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滄區人民檢察院對因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資30余萬元的被告人劉某龍提起公訴。這是《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起頒布實施)規定“欠薪入刑”以來,海滄區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經查,2010年5月起,被告人劉某龍在海滄區新陽街道租用廠房,投資廈門佳藝園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藝園公司”)從事工藝品加工業務,并任該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因經營不善,2014年6月佳藝園公司開始拖欠員工工資,至2014年11月初,已拖欠40多名員工6月-10月的工資30余萬元,導致員工多次投訴催討。
2014年11月8日,經海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調,劉某龍答應次日先給員工寫下欠條,并盡快籌款發放工資。但第二天,劉某龍卻離開廈門、關閉手機,逃避支付義務。2014年11月12日,海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佳藝園公司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于11月19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員工工資,但該公司未予履行。
2014年11月12日,羅某某等35名員工向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佳藝園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資。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當年11月20日,海滄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羅某某等上述仲裁請求。裁決生效后,羅某某等員工向海滄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1月28日,該院裁定將依法執行到位的佳藝園公司近12萬元,按比例發放給羅某某等35名員工。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劉某龍在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火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劉某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遂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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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首例“欠薪入刑”案提起公訴 老板欠薪逃匿或將坐牢
廈門網訊 據海峽導報報道(記者陳捷 通訊員陳妙妙)拖欠40多名員工工資,還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30多萬元欠薪。近日,這名不負責任的劉老板付出了代價,海滄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劉老板提起公訴。
這是《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起頒布實施)規定“欠薪入刑”以來,海滄區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經查,被告人劉某龍于幾年前在海滄區新陽街道租用廠房,投資建立廈門佳藝園工藝品有限公司,從事工藝品加工業務,并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
后來,因經營不善,自2014年6月開始,佳藝園公司就拖欠員工工資,至2014年11月初,已拖欠四十多名員工4個月工資30余萬元。公司欠薪之后,導致員工多次投訴催討。
2014年11月8日,經海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調,劉某龍答應同年11月9日先給員工寫下欠條并盡快籌款發放工資。
但是,誰也沒想到,劉某龍為逃避支付欠薪竟采取了逃匿的方式。2014年11月9日,劉某龍離開廈門、關閉手機,逃避支付義務。2014年11月12 日,海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佳藝園公司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于11月19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員工工資,但是,該公司最終沒 有履行。
無奈之下,羅某等35名員工向海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佳藝園公司支付所拖欠的294014元工資。仲裁期間,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于是,海滄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羅某等上述仲裁請求。
裁決生效后,羅某等員工向海滄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后,海滄法院裁定將依法執行到位的佳藝園公司近12萬元款項按比例發放給羅某等35名員工。
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劉某龍在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火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近日,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告人劉某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依法對劉某龍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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