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狀告老東家,質疑公司克扣加班工資、拖欠銷售傭金,索賠27萬元。近期,集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據了解,原告老陳是廈門一家房產公司的員工,數年前受雇于該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房產銷售工作,月薪2500元,另加銷售傭金。
老陳入職后,房產公司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手冊》、《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文件,老陳在與會人員簽名處前簽名。后來,房產公司因遺失《第二屆第一次職工大會會議紀要》而重新制作該紀要,老陳也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
兩年前,老陳申請離職,公司同意其申請,并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確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特別備注費用結清情況為“已結清所有費用,員工自愿放棄非按月結算的年度獎金、績效獎金、補貼等,公司無須向員工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賠償金”,老陳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內容沒有異議,也簽字確認了。
去年,老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索賠要求,但被裁定駁回全部仲裁請求。
近日,老陳不服仲裁裁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老陳起訴認為,他入職之前從不知道公司有關加班、傭金管理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他離職之后才產生的,即未經過平等協商,也未向勞動者告知或公示,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其不受規章制度的約束。
對此,房產公司答辯說,公司不存在克扣、拖欠老陳加班工資、傭金的行為,依據公司管理規定,公司實行加班申請制度,未經申請和批準自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為加班,老陳并未向公司申請加班,故無需支付加班費。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老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勞動者補簽,即認可會議紀要
本案關鍵在于勞動者是否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此,承辦法官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本人。而在本案中,房產公司按程序召開職工大會,并以會議紀要形式審議通過相關管理制度,會議紀要雖是事后重新制作,但老陳亦簽名確認,并實際履行規章制度的規定,因此可以認定公司已經履行規章制度的告知義務。
另外,房產公司已與老陳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管理制度結清所有費用,所以,老陳所主張的加班費、傭金等均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而且,老陳屬主動辭職,并不屬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