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乘公交錯過站點,老黃沖動之下竟沖上去猛拽司機手臂,導致滿載的公交車搖晃失控,車上乘客嚇得尖叫。更惡劣的是,停車后他又毆打公交司機。
近日,老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事發當天,2014年12月20日中午時分,老黃帶著妻兒在集美杏林上了陳師傅駕駛的公交車,準備前往同安西柯鎮一處旅游景區。車子快到潘涂站時,陳師傅詢問:“潘涂站有沒有人要下車?”后來,他見沒有乘客答應,就繼續往前開。
開了大約30米后,乘客老黃突然起身質問:“怎么沒有停車?”
當時陳師傅解釋,已經報過站。但是,老黃要求停車,由于不是停靠站點,被陳師傅拒絕。
陳師傅說,當車子開到輕工食品園路口附近時,老黃突然沖上前來,拽著他的手臂,導致公交車搖晃起來,公交車一時失控,車上乘客嚇得尖叫,旁邊乘客紛紛勸解,老黃這才松手。
誰都沒有想到,停車時,雙方再次發生口角。當時,陳師傅繼續將車開到西柯站后停車,老黃和妻子正準備下車時,他聽見司機陳師傅在說自己“沒素質”。于是,老黃立即怒火中燒,直沖駕駛室,又沖著陳師傅踹了一腳,接著,他又朝陳師傅的額頭打了一下。
最終,在乘客的勸解下,兩人才松了手。隨后,派出所民警趕到,老黃被帶走調查。事后,老黃后悔不迭。
檢察官提醒
導致公交失控,危害公共安全
檢察官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道路行進中的公交車事關公共安全。”檢察官說,本案中,被告人老黃為泄一己私憤,毆打司機導致公交車短暫失控,使公交車上的其他乘客以及道路上其他車輛、行人的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的境地,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檢察官提醒,乘客若在公交車上與司機產生糾紛,應選擇投訴等方式合理表達訴求,切莫大打出手,否則終將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