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長期遭受家暴,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24小時之內就得到了回應。近日,集美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發出集美轄區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了解,申請人林女士與丈夫楊先生結婚20年,育有兩個女兒,目前暫住集美區。林女士說,結婚后夫妻倆就經常因家庭瑣事起爭執,丈夫脾氣暴躁,經常懷疑、謾罵自己,甚至恐嚇、毆打自己。為此,林女士多次受傷住院治療,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嚴重影響。
今年5月,林女士在準備早餐時再次遭到丈夫的毆打,致其受傷住院。事后林女士報警,楊先生因此被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決定。因害怕丈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會報復自己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集美法院收到申請后,法官認真審查了林女士提交的結婚證、戶口簿、病歷、報警回執單、治安調解協議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材料,并向當地派出所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林女士的申請符合《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
于是,在受理后24小時之內,集美法院就作出了集美轄區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楊先生對林女士實施毆打、謾罵、恐嚇等家庭暴力,禁止楊先生接觸林女士。
次日,集美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送達給林女士及其與丈夫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并前往拘留所向楊先生直接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的說明與解釋。
法官還提醒楊先生說,如果他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申請人應提交報警材料、治療診斷材料及傷勢鑒定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除了受害人本人以外,當事人因各種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法官還提醒說,“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