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屋頂,或將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如果未獲許可擅自設置,不但要拆,要沒收違法所得,最高還要罰款50萬元。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關于《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交通安全設施、歷史風貌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等地方,草案規定不能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過,在人大的多場審議和座談會中,有諸多意見提出,住宅樓也應列入禁設范圍。目前,廈門不少住宅樓“頂著”一塊巨大的廣告招牌,猶如頭頂一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議,在草案中新增了一項,即禁止在住宅樓屋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戶外廣告設施的內容也存在諸多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建議,要將廣告內容一并納入管理范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對于違法行為,此前草案沒有設置可以允許限期改正的情形。對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議,增加限期改正的規定,逾期未改正的,就要相應處罰。比如廣告牌沒公示日常維護責任人和電話的,最高罰3000元;廣告牌未驗收合格就投用的,最高罰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