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xié)議付了定金后,購房者意外遭限購,房子無法過戶,定金能不能退?近日,購房者張小姐為此狀告賣房人,要求對方返還25萬元定金。
付了定金突遭限購 索要不成上訴法院
據(jù)購房人張小姐說,她于2017年3月12日與賣方老黃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張小姐出資226萬元購買老黃位于集美區(qū)的住房一套。
合同簽訂后,張小姐通過銀行轉賬向老黃支付了購房定金25萬元,并約定了后續(xù)房款的支付方式。雙方還約定,老黃抵押權注銷并取得產(chǎn)權證后10個工作日內,雙方共同前往銀行辦理商業(yè)貸款手續(xù),在張小姐銀行貸款審批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然而,過戶之前,發(fā)生了“意外”。原來,2017年3月24日,廈門市出臺房產(chǎn)新政,廈門市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人士在廈門市限購1套住房。
張小姐也受到了新政影響,她也屬于新政的“限購對象”。因為,張小姐于2013年離婚,截至庭審時仍為離異單身,其名下已有集美區(qū)的住房一套。因此,張小姐遭限購,后續(xù)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為此,張小姐多次與老黃協(xié)商解除合同、退回押金,但都沒有結果。近日,張小姐為此向集美區(qū)法院提起了訴訟。
責任不歸任何一方 法院判決房東還錢
張小姐起訴認為,限購政策出臺后自己不符合購房條件,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解除,老黃需返還定金25萬元。
但是,被告老黃認為,限購政策只是針對文件發(fā)布后的房產(chǎn)交易進行限制,對雙方?jīng)]有約束力。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因廈門市發(fā)布限購政策,張小姐不能再次購房,雙方已無法辦理交易登記手續(xù)。限購政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應當按照“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予以公平處理。
因此,法院最終一審判決解除訟爭《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老黃向張小姐返還購房定金25萬元。
律師提醒
合同條款可約定政策因素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認為,根據(jù)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房屋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后由于限購政策而無法辦理過戶的,買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所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而且,這種情形不屬于違約解除,賣房人應當將定金或購房款返還。
林律師還提醒說,購房者在考慮購房初期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比如先了解其他地區(qū)的購房政策等相關信息。其次,訂立合同時,在合同內預先約定好相關條款,如因政策變動導致無法完成購房,合同自動解除之類的內容。(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