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中院針對這起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養殖場老板葉某支付環境污染賠償款91.75萬元至政府財政專戶,這筆錢將用于環境生態修復。同時,葉某還要在福建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這也是廈門市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養豬場污染環境,被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告上法庭,索賠上百萬元。
起訴:狀告養豬人索賠150萬
這起案件的原告是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該協會屬于由民間自發組織,熱衷環保公益事業的企業、志愿者等參加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被告男子葉某則是同安區一家養豬場的老板。該養豬場沒有辦理任何資質,卻擅自在承包地上開設大規模養豬場。
協會起訴稱,被告葉某等三人從2008年開始在五顯鎮開辦養豬場,而該養殖場所在位置屬于畜禽養殖禁養區,2016年被同安區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養殖,關閉或拆除養殖場。但是被告在政府規定的禁養區內仍長期從事大規模畜禽養殖,而且未采取措施對畜禽的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處理,嚴重污染環境。
為此,協會向廈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150萬元,款項支付至財政專戶用于生態修復,并公開賠禮道歉。
決定:責令關閉或拆除養殖場
經審理查明,葉某在未取得相應的備案、審批手續情形下,擅自在承包地塊上陸續建設豬舍、管理房及固化地用于開辦規模化生豬養殖場,養殖場總占地面積達1.4萬多平方米,生豬養殖規模近1.5萬頭。
經環保機構測定,葉某養殖場距離四周村莊及道路的直線距離為500余米,位于政府規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內。
2016年11月,廈門市環保局同安分局對葉某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停止規模化生豬養殖,并自行處理生豬、關閉或拆除養殖場。2017年1月,該養殖場被拆除。同時,城管部門認為葉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7年8月,該養殖場被確定為生豬退養轉產轉業項目。
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起訴認為,被告葉某應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賠91.75萬修復生態環境
本案審理過程中,2018年5月經現場勘驗,該養殖現場已滅失,全部改造為蔬菜大棚。
因此,法院依職權決定將本案涉及的環境損害評估移送司法機構鑒定。經鑒定,本案被告葉某因進行生豬養殖違法排放污染物存在環境損害,造成的環境損害總價值為91.75萬元。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葉某在禁養區內從事規模化生豬養殖,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也沒有進行環境污染綜合化處理,造成環境污染損害后果。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對環境染污損失進行評估,其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本案環境損害后果的認定依據。
因此,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養殖場老板葉某支付環境污染賠償款91.75萬元至政府財政專戶,用于環境生態修復。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環境損害后果?
承辦法官王池分析說,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葉某規模化生豬養殖環境污染現場滅失后,如何認定環境損害后果。法院從三個方面解決了本案審理難點: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啟動環境損害后果司法鑒定。
二、注意到公益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區別,在當事人對本案是否鑒定及鑒定機構選定上出現爭議時,依職權啟動對環境損害后果的鑒定,并指定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
最后,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出具環境損害后果鑒定意見。本案經現場勘驗,葉某規模化生豬養殖場所被拆除,幾乎全部改造為蔬菜大棚設施,環境污染現場已滅失。因此,根據我國環境保護部相關規定,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解決了環境污染現場滅失下損害后果評估鑒定的難題。(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