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簽了《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后,丈夫卻因房子售價太低不認。買方起訴,要求賣方支付賠償金50萬元及中介費10萬元。
交易失敗買方巨額索賠
2016年,通過中介,阿麗決定將其和丈夫名下一處房產出售給阿貴。在中介那里,阿麗稱,她是房屋所有權人阿強的配偶,受阿強委托處理房屋出售事宜,出示了阿強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以及房屋的產權證等資料,并以阿強名義簽訂了《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還出具了一份《產權人及共有人未到場聲明》。
聲明中承諾,阿強將于上述合同簽訂當日內至居間方處簽字確認,或向買方及居間方提供關于出售上述房產的公證委托書,如未簽字導致上述合同無效或撤銷,阿麗將向買方承擔人民幣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并向居間方支付相當于雙方在合同有效或未撤銷的情況下應付傭金10萬元同等數額的賠償。之后,阿貴支付了購房定金20萬元及傭金10萬元。
此后,因阿強拒絕追認《房屋買賣居間協議書》,買賣雙方鬧上法院。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居間協議書》無效。但阿貴認為,阿麗還得根據《產權人及共有人未到場聲明》支付賠償金和傭金。于是,雙方對簿公堂。
有約在先賣方應該擔責
在阿麗看來,導致《房屋買賣居間協議書》無效的過錯在于阿貴及中介。他們隱瞞市場行情信息,誘使她以低于市場行情價15%左右的低價賣房,造成訟爭房產協議因權利失衡而未被阿強追認的法律后果。
法院一審認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訟爭聲明系阿麗以自身名義所出具,該聲明對訟爭房產協議如未經產權人追認而致使無效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對阿麗應具有約束力。
此案中,訟爭房產協議與訟爭聲明并非主從合同關系,訟爭聲明系阿麗作為行為人,對其無權代理后果應承擔的相關責任進行的約定,而非約定訟爭房產協議的合同主體即阿強在違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根據訟爭聲明之約定,現阿貴有權要求阿麗賠償50萬元,對其該項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介傭金應當另行主張
至于10萬元傭金,阿貴主張中介方已將向阿麗要求支付10萬元中介費之權利轉讓給他,但其所舉證據無法證明中介方已將前述債權轉讓事項告知阿麗,該債權轉讓行為不對阿麗發生法律效力,且該部分訴求屬債權轉讓之法律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主張。
一審判決之后,阿麗不服判決,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