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禁開辦民宿 廈門旅游條例(草案)昨日審議
昨日上午,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聽取了市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廈門經濟特區旅游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及市人大財經委的初審報告。《條例(草案)》針對廈門市存在的民宿規范管理、“不合理低價游”、導游執業規范、旅游公共服務等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制度設計,為推進廈門市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據悉,早在1997年廈門市就制定了《廈門經濟特區旅游管理條例》,但隨著時間推移,特別是國家旅游法的出臺,原條例已不能適應廈門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新的條例十分必要且意義重大。
住宅區、商業綜合體住宅禁辦民宿
其中,對民宿概念進行界定,明確民宿是指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集體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以及農林牧漁生產活動,為旅游者休閑度假、體驗當地風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處所。《條例(草案)》對民宿實行特殊區域管理,禁止在住宅小區和商業綜合體的住宅部分內開展民宿經營活動,允許開辦民宿的具體區域由區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其中,思明區、湖里區應當嚴格控制民宿開辦區域,劃定的民宿開辦區域應當經市政府批準。
值得一提的是,開辦民宿將實行備案制,即符合條件的民宿經營者依法取得商事登記后,到區政府制定的部門或者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備案,備案信息將推送至公安機關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建設、住房、旅游等相關部門,由公安機關接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民宿經營者即可開展經營活動,無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進一步簡化其經營手段。《條例(草案)》還規定建立民宿經營信用管理制度,即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和民宿經營失信主體名單,對失信民宿經營者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此外,《條例(草案)》對既有民宿的管理還作了相應規定,即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開展經營活動的民宿,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開辦條件,并辦理備案手續,經整改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海峽導報記者 沈華鈴/文 吳曉平/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