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企業高管盧某落馬,妻子連某與其離婚后發現,兩人婚姻續存期間,盧某養著一個情婦。除了每月給情婦“包養費”外,盧某甚至用貪污所得為情婦買房買車,用夫妻共同財產供情婦日常開銷。一怒之下,連某將盧某情婦告上法庭,法院最終支持她拿回前夫贈予情婦的“包養費”。近日,湖里法院發布一起合同糾紛案。
2003年4月,連某與盧某登記結婚。2017年7月,盧某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同年11月,二人離婚。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連某發現,2013年1月,盧某竟包養了一名情人小玲,截至2015年1月,盧某共支付給小玲包養費240萬元。“其中90萬他付了上海一套房產的首付款,其余錢都用于平時的花銷和房子裝修。”小玲辯解說。
而盧某則表示,自己在擔任某企業總經理期間,年薪大概150萬元,自己總共付給小玲400萬元-500萬元,其中合法收入200多萬元。
法院查明,在2016年4月,小玲曾與某企業簽訂《協議書》,約定返還由盧某用贓款購買的上海某房產首付款及奔馳車一輛,折合人民幣122.5萬元。根據相關證據得出,自2013年與小玲成為情人關系后,盧某共贈予小玲26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贈予小玲的相關款項,屬盧某與連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夫妻雙方均擁有平等的處分權。盧某在未征得連某同意的情況下贈予小玲260萬元,顯然屬于盧某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的重大擅自處分,不但侵犯了連某的財產權,也有違公序良俗及婚姻倫理,該贈予行為無效。小玲明知盧某有配偶而接受盧某贈予的錢款,并非善意取得,應當返還該款項。鑒于盧某同意該款項歸連某所有,連某要求小玲返還該款項,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確認盧某贈予260萬元給小玲的行為無效,一審判處小玲應將260萬元返還連某。據悉,小玲已提出上訴。(廈門日報記者譚心怡通訊員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