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對公司巨額債務是否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現涉嫌詐騙如何維權?日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幾個典型案例,通過案件判決回答了以上問題。
案例1
股東都應承擔清算責任?
某堂公司登記的投資人分別為某成公司(占股61%)、黃某(占股19%),其他三個股東占股8%、6%、6%。2008年受股東某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影響,某堂公司賬本、會計憑證等資料被扣押調查,后移交至相關部門,至今未歸還。
2009年7月21日,思明區法院判決某堂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廣告款3461676.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0月29日,某堂公司被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書上載明某堂公司除已執行2755.96元外,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8年3月26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堂公司清算申請,10月20日,裁定終結某堂公司的清算程序。
一審法院認為,導致案件中認定某堂公司無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無法進行清算的直接原因是股東某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導致資料被扣押調查。故某成公司依法應對某堂公司向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某等中小股東雖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但該行為并不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故黃某等中小股東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公司清算糾紛中長期機械奉行只要是股東就應承擔清算責任,造成諸多無過錯中小股東對公司的巨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本案明確中小投資者承擔清算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厘清中小投資者清算責任的邊界,消除中小投資者的顧慮。
案例2
股權轉讓過程發現涉詐騙
甲公司是乙公司大股東之一。2014年3月,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公司及其他自然人股東將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丙公司。經評估,股權收購前,乙公司的凈資產價值30776.86萬元。股權轉讓第一期、第二期,雙方按約履行。但第三期,丙公司未履行。雙方就此多次交換意見,最終達成《乙公司股權轉讓(第三期)結算協議》,確定第三期股權轉讓款為2120.756萬元。但丙公司遲遲未支付股權轉讓款。
甲公司起訴丙公司,要求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逾期支付利息。但丙公司提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存在虛構財務數據等詐騙情形,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法院查明,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為由立案偵查,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將在案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一并偵查。
法官說法: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不僅來自外部供求變動、價格波動等市場風險,更存在于投資交易相對方是否全面、誠信履行相關投資協議。
除民事救濟外,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通過刑事手段加強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救濟,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進行了多渠道、全方位的保護。(記者 陳佩珊 實習生 黃晶晶 通訊員 廈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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