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中的情侶之間互送禮物不足為奇,但是共同購買房子這類貴重的物品必須謹慎。近日,同安法院審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雷某與吳某是校園情侶,畢業后,成為飛行員的雷某收入大幅提升,要求在福州某房產公司上班的吳某來廈就業,并承諾由其承擔兩人所有開銷。基于此,吳某將工作調動至廈門分公司。
2015年,吳某將公司的員工購房優惠政策告知雷某,奔著結婚目的而去的雙方決定共同出資購房。之后,雙方漸因生活瑣碎矛盾日增,于2016年正式分手。雷某不再支付任何款項,共同購買的房屋按揭貸款由吳某一人償還。分手一年后,雷某結婚成家,在此情況下,雷某認為雙方已不再適合繼續共有房屋。此后,雷某多次聯系吳某,要求盡快妥善處理房屋分割問題,但吳某一直拒絕配合。
于是,雷某訴至同安法院,要求將房屋分割給吳某,并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即雷某41.38%、吳某58.62%,由吳某向其支付房屋補償款36萬多元。
庭審中,雷某表示,其共支付購房首付款18萬多元、按揭款4萬多元,共計23萬余元。除了向開發商POS機刷卡的記錄,還有多次向吳某轉賬的記錄。
吳某辯稱,其同意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但應按不動產權證書上登記共有比例分割案涉房屋。同時,除了雷某在開發商處刷卡的3筆款項和2萬元公積金提款外,雷某在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向吳某的其余轉款均為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的生活費用,而非購房款。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共有物分割糾紛。雷某實際支付購房款15萬余元,吳某支付購房款9萬多元及案涉房屋的按揭部分,基本與雙方在不動產權證書上確定的比例相吻合,雷某也自認該比例是其與吳某多次磋商后確定的,因此,依法認定雙方的出資比例為:雷某15%,吳某85%。
最終,同安法院判決該房屋歸吳某所有,雷某須配合吳某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由此產生的契稅費用由雷某負擔15%、吳某負擔85%;吳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雷某上述房屋的分割補償款人民幣23萬余元。(記者 林燕萍 通訊員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