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帶女兒和她的同學出去吃飯,本來是一件好事,但因為一起意外,阿真被女兒同學家長起訴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幫人帶娃發生意外,要不要承擔責任?近日,思明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回答了這一問題。
好意幫忙帶娃
意外導致受傷
2020年9月12日晚,阿真帶著朋友兒子明明、自己女兒果果、女兒同班同學東東等孩子一起外出吃飯。外出前,阿真征得了東東家長的同意。
飯后,阿真打車將孩子一個個送回家。車輛抵達東東母親經營的書店附近后,東東和明明先下了車,互相追逐打鬧著往書店跑去。阿真支付了車費后,就和女兒果果上了趟衛生間。之后,明明跑來,告訴阿真東東摔倒受傷了,已回到其母親書店。
得知情況后,阿真急忙趕往書店。東東牙齒受傷,當晚到口腔門診做了緊急處理。醫生診斷,東東牙齒出現了脫位、冠折、牙齦撕裂等情況。之后,阿真多次陪同就診,墊付了醫藥費,并給了10000元。
摔傷原因有爭議
未盡責應承擔責任
事情并未就此結束。各方就東東如何摔倒產生了爭議。東東母親堅稱是明明推搡東東,才致其摔倒、磕傷牙齒,要求明明家長承擔賠償責任,還提出阿真未盡到保護監管職責,也應承擔責任。阿真、明明家長無法接受,各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于是,東東家長將阿真、明明、明明家長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賠13669.86元。
思明區法院調取監控查明,事發時,明明在背后追逐東東,下扶梯時曾試圖抓住東東衣服;在乘坐扶梯下到地面后,明明抓住了正在快速奔跑的東東的衣服,導致東東因慣性摔倒,撞傷牙齒。法院另查明,2020年10月11日,東東母親曾向阿真發送一份其草擬的《意外傷害調解協議書》,索賠40萬元。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東東年近12周歲,明明年滿13周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均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明明對損害的發生起到了更直接的作用,在責任評定上應重于東東自身責任。事發時,東東和明明家長均不在場,由阿真一起看管,東東和明明監護人與阿真之間成立臨時性的委托監護關系。作為受托人,阿真未能在室外的情況下確保被監護人在視野內,對于二人的追逐打鬧也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經認定,東東總的物質性損失為8289.4元。最終法院酌定,明明承擔40%責任,阿真承擔30%責任,東東自負30%責任。
另外,法院酌情支持東東關于精神損失費的主張,阿真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明明家長賠償精神損失費1500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委托監護是監護人難以履行監護職責的產物,其實質是一種以監護人和受托監護人為主體,以監護職責的代為行使為主要內容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代監護照管被監護人,只是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方式的變更,監護權并不因委托監護的發生而轉移,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仍是對外承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委托他人代為看管子女之時,應對受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責任心等進行考察,防止因監護不力導致未成年子女自身受到傷害或者傷害他人的情形出現。(記者 陳佩珊 實習生 黃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