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滄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胡某高空拋物罪一案。經審理,海滄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胡某構成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案系全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7月14日晚8時許,家住廈門某小區的陳女士一家三口正在小區內散步。突然間,一個酒瓶從高空墜下,在孩子腳邊砸得四分五裂。通過小區物業提供的現場監控,民警迅速鎖定該棟住宅樓高層業主胡某為嫌疑人。
經家人勸說,胡某主動到派出所自首,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原來,當晚8時許,胡某于酒后與家人發生爭吵,一時情緒失控,先后將一酒瓶和一碟子從家中陽臺(33樓)扔下。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路上,對恰好經過該處的業主造成驚嚇,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受損。
經法院查明,除7月14日外,在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飲酒后在廈門市海滄區的住處,因瑣事與家人爭吵后,還曾將塑料兒童護欄從位于33樓的家中陽臺窗戶扔出,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路上,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受損。
9月26日15時許,在本案審理期間,胡某在廈門市海滄區的住處,再次將使用過的紙尿褲等從位于33樓的家中陽臺窗戶扔出,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上,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受損。
海滄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淡薄,在居民小區內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上,依法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行為+情節嚴重程度
認定高空拋物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而言:
一是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關于“高空”的認定,物品必須是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如居民樓、辦公樓、商場等“建筑物”,腳手架、施工電梯、吊裝機械等“其他高空”。“拋擲物品”,即向外投、扔、丟棄物品的行為。
二是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如高空拋擲行為的次數、拋擲的高度及物品種類、拋擲位置是否為人員密集區域、拋擲時間是否屬于出行高峰、拋擲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平多次從位于33樓的家中陽臺拋擲瓷盤、酒瓶、塑料兒童護欄等物品,砸落在小區業主進出樓道路上,對途經該處的小區業主造成驚嚇,其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法院據此綜合認定被告人胡某平構成高空拋物罪。(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