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規聚焦民生熱點,劍指集貿市場“缺斤短兩”“計量作弊”等亂象。
壓實集市主辦者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要求,集貿市場主辦者需建立計量管理制度,與經營者簽訂協議禁止使用作弊秤;應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應合理設置公平秤等復核工具,并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供消費者使用。
另外,《辦法》鼓勵集貿市場主辦者推行“紅黃牌”制度,公示經營者違法行為,對屢教不改的經營者實行清退處理。同時,《辦法》明確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進一步規范經營者行為
《辦法》對于經營者的行為規范提出具體要求:集市經營者應當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送檢;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以及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針對當前電子計價秤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辦法》增加了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計量器具的鉛(簽)封、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的要求,并明確規定,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規定。
加大相關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此次修訂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增加了處罰情形,加大了處罰力度。一是明確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二是將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計量器具的,罰款上限由一千元罰款提高到一萬元;三是對經營者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處罰上限由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
此外,消費者如果發現缺斤短兩,可以依據《辦法》要求,向經營者索賠,如果經營者已退場,還可以要求市場主辦者先行賠付,維權較此前將更加便捷。
(廈門日報記者 陳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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