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發布施行5周年。根據《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近日,廈門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出第三號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從多個方面提示全市用人單位注意保障女職工各項合法權益。
提示函指出,要保障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權益。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要依法足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鼓勵用人單位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費。
要定期組織女職工體檢。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35周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要落實女職工產假有關規定。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產假為158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男方照顧假為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相關證明,享有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98天。
要落實女職工哺乳期有關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或7個月以上或處于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要落實育兒假有關規定。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享有10天育兒假。
要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將有關平等就業、職業發展、薪酬待遇、生育保護、幫助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等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和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條款。
(廈門晚報記者 王東城 實習生 胡林鋌 通訊員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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