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
水系生態藍線,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水庫、溪流和輸水管渠等地表水體的保護和控制地域界線。《辦法》從水系生態藍線劃定、水系生態藍線管理、部門職責與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其解釋說明。
水庫、溪流、輸水管渠等水系是城市的“血脈”。在城市空間藍圖上,劃定出它們的保護和控制地域界線,形成水系的肌理,是確保“血脈”健康的重要工作。日前,修訂后的《廈門市水系生態藍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辦法》通過劃定水系生態藍線,明確保護范圍,規范建設活動,統籌水安全、生態保護與城市發展,著力推進水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
2018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水系生態藍線劃定,并配套出臺管理辦法。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術語更新、職責明確、禁止活動細化、規劃體系調整以及流程透明化。這些變化旨在適應國務院批復的廈門市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加強生態保護,提高管理效率和法規的可操作性。修訂結合近年來國家和省級層面出臺的部分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新規及廈門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優化藍線劃定、細化藍線調整程序與管理機制。
在水系生態藍線管理上,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將批復后的水系生態藍線納入本市“多規合一”綜合平臺進行動態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系生態藍線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住建、交通、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系生態藍線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在水系生態藍線范圍內,不得開展任何破壞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影響行洪安全的行為,破壞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不得擅自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水系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行洪的活動;不得違法設置排污口、擅自建設排污設施、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污染水環境的行為;不得擅自填埋、占用水系生態藍線內水域;不得違法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辦法》要求,在水系生態藍線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建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資源規劃、住建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廈門日報記者 吳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