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認定事故直接責任人:
瓦罐店人員
調查組經調查詢問之后,基本還原事故發生現場,初步確定事故責任人。
調查發現,發生燃爆的氣瓶屬廈門市集順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東浦路液化氣供用點所有。調查組初步認定,事故發生時,“家鄉瓦罐湯館”人員(店主張愛琴、其愛人何魁及廚工李德毅已在事故中死亡)誤將減壓閥裝在氣瓶罐的液相出口上面,導致瓶閥開啟時液化石油氣以液相狀態大量泄漏并迅速氣化,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電器開關、空調、電風扇等點火源引發爆炸,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從調查情況分析,葉某典將該氣液兩相瓶送達“家鄉瓦罐湯店”后,可能未進行安裝,而由店主自行安裝,由于該店內三名人員對該種氣瓶罐的性能和安裝使用不熟悉,安裝錯誤導致爆炸。
另外,調查組發現,送氣工葉某典于2008年經過廈門市燃氣協會培訓取得證書,2012年被燃氣協會宣布作廢,送氣工葉某典在事故發生時實際沒有送氣工證。其次,在換氣瓶時違反了有關送氣管理規定,未檢查用氣環境,未幫助用戶連接膠管,未檢測是否漏氣,未請用戶簽字確認,直接將氣瓶交給用戶。
調查組還發現,集順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對其東浦路液化氣供用點監管不力,因此認定,集順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及其東浦路液化氣供用點和送氣工葉某典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名詞
氣液兩相瓶
液化石油氣在鋼瓶內的狀態是氣、液共存狀態。事故當中的爆炸“元兇”——氣液兩相瓶YSP118-II型鋼瓶是雙瓶閥鋼瓶,連接有液相管的瓶閥為液相瓶閥,未連接的為氣相瓶閥。氣相瓶閥用于充裝站充裝,液相瓶閥連接高壓膠管通過氣化裝置氣化成氣相使用,一般使用于用氣量較大的場所,使用場所必須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按規定設置氣化裝置。
使用時,嚴禁將高壓膠管接在氣相瓶閥上,否則,該氣瓶會被瓶組上的其他液相瓶倒灌導致滿罐。當溫度升高2℃至3℃,就會引起鋼瓶物理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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