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輪渡至鼓浪嶼鋼琴碼頭航線過渡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適應廈鼓輪渡航線調整,保障市民出行方便,根據廈門港口管理局《關于調整廈鼓輪渡航線的公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輪渡至鼓浪嶼鋼琴碼頭航線;本辦法所稱廈門市居民是指持有廈門市居民身份證或戶籍在廈門市的人員;本辦法所稱鼓浪嶼居民是指戶籍在鼓浪嶼的居民。
第三條 廈門市居民、鼓浪嶼居民、在鼓浪嶼島上學校就讀的學生,可憑有效證件購票或購買月卡、季卡乘坐本航線過渡。
第四條 非廈門市居民但持本人有效廈門市社會保障卡的人員可購票在本航線過渡;在鼓浪嶼島上工作的非廈門市居民持有效的廈門市社會保障卡和所在機構、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可辦理月卡、季卡,季卡充值時需出示有效的廈門市社會保障卡。
第五條 非廈門市居民且無廈門市社會保障卡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憑以下證明向鼓浪嶼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購票或辦理月卡、季卡在本航線過渡:
(一)鼓浪嶼居民的配偶在提供結婚證或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后,向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鼓浪嶼居民的直系親屬,向鼓浪嶼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持有鼓浪嶼房屋產權且居住在鼓浪嶼的人員及其親屬,在提供相關證件后,向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
(二)鼓浪嶼島上學校聘請的專業教師或教輔人員,由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證明(聘用合同);
(三)鼓浪嶼居民、回鄉居住的原鼓浪嶼籍六十歲以上老人確因生活不便需要雇請且共同居住的親屬或護工(每戶不超過1人),由受雇請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雇請和居住證明后,向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
第六條 非廈門市居民且無廈門市社會保障卡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憑以下證明向鼓浪嶼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購票在本航線過渡:
(一)鼓浪嶼居民居住異地的近親屬、在鼓浪嶼島上有房產的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上島探親或短期居住,在提供相關材料后,向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
(二)鼓浪嶼居民聘請的臨時上門服務人員,參與鼓浪嶼居民婚事、喪事的人員,由當事的鼓浪嶼居民提供相關材料后,向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審核機關弄虛作假出具證明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已取得本航線過渡待遇的人員,在鼓浪嶼有違反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向輪渡公司出具說明,收繳其過渡卡,6個月內不予辦理新卡。
第八條 以上所列情形外,需從此航線過渡的特殊情況,由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和鼓浪嶼街道辦事處負責核定。
第九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發